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1956年8月 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 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行政区划、收容遣送等工作;
财政部: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
卫生部: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3——2006.12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78年8月12日,行政区划工作从国务院办公厅移交民政部办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京召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县、社直接选举的“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
197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1979年8月4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程子华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79年10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批准民政部恢复民政干部学校。
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
1980年7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革命史料研究室、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信访局。
1980年10月3日,根据党中央负责同志讲话精神和中组部的意见,民政部党组决定撤消政治部,成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和直属人事处。
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3月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该局同时承担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81年3月16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管,不必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常设机构。”
1981年3月19日,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民政部发出通知,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1981年,中央提出精简整编方针。11月6日,民政部党组向彭冲、杨静仁同志报告了精简整编的意见:为加强民政工作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将办公厅的综合处和史料室合并成立政策研究室,撤消史料室,将该室的烈士褒扬部分合并到优抚局;成立干部局,下设机关人事处和老干部处;成立外事处;成立部党组纪检组;缩减信访局、优抚局、安置局和办公厅的编制,使民政部机关的总编制仍保持不变。
1982年4月28日,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其中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主管。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1984年11月26日,经李鹏同意,残疾人的国际活动事务由劳动人事部移交民政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