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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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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7日 16:07 新浪公益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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