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舆论审判”无助于道德体系的完善

2014年04月18日11:11  北京青年报  微博

  访谈者:张静雯 受访者:郭伟和(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教授)

  每当名人的家庭、婚姻被曝出“丑闻”,舆论往往都会对其进行“爆炸性”的批判。然而,这些看似“义正辞严”的“舆论审判”真的有助于道德的养成么?透过这些纷纷扰扰的“八卦新闻”,思考道德体系内外的运作方式、思考现代道德领域的公私空间划分,我们试图找寻现代社会道德养成的合理路径。

  对个人隐私的“舆论审判”是反道德

  青评论:舆论似乎对名人的“道德丑闻”有着极高的批判热情,对名人的“丑闻”的“容忍度”似乎特别“低”,尤其在涉及情感等隐私话题时。这背后包含着怎样的道德命题?

  郭伟和:许多针对名人的“道德审判”,背后的本质都是对隐私的窥探。名人尤其是明星和大众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们已经成为被公司推出的“消费符号”,所以也容易因此模糊了公共形象和个人隐私之间的边界。这个边界对于普通人而言是比较清楚的。但涉及到名人时,隐私保护的麻烦在于,它的边界比较模糊:哪些属于隐私,哪些是所谓商品化的个人形象?所以名人相对普通大众就容易受攻击、容易受伤害。当然这也迎合了现代消费社会的心理。

  这一定程度上是消费社会的错,消费社会是要调动人的欲望,满足人们的猎奇心理,以制造所谓的“销售业绩”。这里边所谓的“道德评判”问题,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调动消费欲望的机制。

  青评论:所以您认为,其实这些“谴责”和“声讨”,实际上与道德无关?因此也无助于道德建设?

  郭伟和:没错。在对名人进行舆论攻击时,大众往往不是真正在关注道德品质,而是在满足自己的“偶像破坏”和幸灾乐祸的恶俗趣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舆论攻击恰恰是反道德的。这对于道德建设本身没有正面意义,甚至会有负面影响。

  青评论:舆论的声讨、讨伐,似乎是传统社会维系社会道德水平的一种很典型的方式。

  郭伟和:在传统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伦理、道德、法律是没有严格区分的,社会秩序通过一套综合性的行为规则维系。而实施这套规则常常借助于公共舆论或者权威,对个人行为产生约束。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说,那时候的社会中的个人,是被整体性社会所包裹的,个人嵌入到集体之中。

  就像《白鹿原》中所写的,宗族权威通过“乡约”约束着个人的道德行为,若有逾越,则采取舆论谴责、家法惩罚等措施。这种社会结构并不赋予你自主性思考的权利,是谈不上个人隐私、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按照自由主义哲学来看,这是一种封建专制。

  青评论:维系道德的方式,也不仅仅是惩罚和约束,是不是也有奖励?比如传统社会中“举孝廉”、给“守节”的妇人立牌坊。

  郭伟和:是的。而且家族和社区同时也给个人提供生存的资源和保障,所以个人也不敢轻易离开这个集体。文化人类学在审视传统社会时,就更重视其正面意义,认为它给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有保障的、有归宿感的生活秩序,并非完全以威慑、高压的手段维持社会道德秩序。

  道德体系更应依赖文化符号运作

  青评论:我们刚才所说的奖励或者惩罚,都是外部力量维系道德的手段。道德本身是不是也是一套能够自我运作的体系,有独立于外部的惩罚或奖励的机制?

  郭伟和:道德体系本身也是有自己的运行规则的,它更多以一种文化符号体系的形式存在。比如说仪式和节日。拜年的时候给老人磕头,就是一种仪式,尊老的习俗就自然形成。人们从小就做这些仪式,就跟做游戏一样,这样慢慢内化,道德风俗就渐渐形成。

  再比如,听戏是传统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文化生活。每一个戏曲其实都是伦理故事,人们在听戏的过程中进入角色的情境,通过角色体验去内化伦理规则。

  道德体系自身的运作,更多靠的是自身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让人们自觉地认可、服从,而经济惩罚、社会审判、权威奖励这些手段,都不是道德的内在逻辑。

  青评论:那么,道德体系可以实现“自治”吗?它作用于个人时,它可以不通过外部的力量,仅靠自身的合理性、自身的运作规律就可以成为个人的行为指南?

  郭伟和:我认为理想状态下,道德体系本身是可以自治的,它确实也有自己的自治空间区域。传统社会靠习俗实现伦理自治,现代社会靠理性认同实现道德自治,总之,都是反对强权介入的。

  青评论:不过,道德“自治”似乎其中包含一个前提,即道德体系本身必须运作良好,才能成为作用于个人行为的良性的力量。如何构建良好道德体系呢?

  郭伟和:我觉得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正处在转变重构过程之中。一个突出的挑战是西方现代主义思潮,包括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在冲击我国传统的家族主义伦理体系。人们一方面要求走出家庭获得自由,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家庭观念维持自己的道德支点。

  人们希望自己的情感世界更自由、平等和宽容,但又没有充分的私人空间去体验和表达情感领域的复杂成长过程,继续沿用家族伦理来占领道德高地、画地为牢。所以当名人的婚姻出现状况时,大家就会纷纷去“看笑话”。这其实是一种“投射”心理,自己解决不了的困惑,通过“谴责”别人来得到“释放”。

  青评论:这很像我们经常说的“旧的道德标准已经被破坏,但新的道德标准还没建立起来”。没有一套人人都信服的道德标准,是否是道德体系无法良性自我运作的一个原因?

  郭伟和:转型在道德领域中,我认为发生改变的首先是道德类型的分化及其各自的形成机制问题,而非由精英阶层去帮助大众规定一套道德体系去推广。从道德类型来划分,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转变是出现了公私领域的划分。私人领域指的是家庭和朋友圈,而公共领域则更多涉及和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在私人领域,道德类型是一种自觉自愿、基于情感的心理体验,它通过私密空间的真心表达和相互沟通而产生,压力来自内在良心和罪疚感,而不是外部道德审判。而公共领域的道德则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为这个领域中的规则涉及共同行为和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民主讨论,共同执行。只要进入到这个领域中,你就得遵循,没有选择。

  所以,现代伦理道德体系中,你不能抽象笼统地谈论,因为公私领域的道德标准和运行机制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的最大问题是公/私领域的相互越界,把私人领域的问题拉到公共领域道德批判,又把公共领域的问题赶回到私人领域消遣。甚至是借助公共权力侵入私人空间进行“文化革命”。结果,虽然道德话语很热闹,但是要么是社会灾难,要么就成为娱乐消遣。

  在现代社会,能够运作良好、足以“自治”的道德体系,一定要建立在公私领域区分的基础上。

  现代社会的道德自治路径

  青评论:如果说私人领域的道德更多靠自愿和体验,公共领域的道德更多靠强制的话,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公共领域道德的维系,更多需要靠道德体系之外的力量,即之前说的奖励和惩罚,而私人领域,则更多要靠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维系?

  郭伟和: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我认为,无论在公私哪个领域,都应该慎用外部的力量进行“道德建设”。无论是强制性的惩罚也好、激励性的机制也好,它们都不是道德的内在逻辑。公共领域的道德的确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它首先必须是合理的。在这个前提下,若人性的冲动、自私与恶的倾向让人不服从公共领域的道德规则,才有必要使用一些强制手段或激励机制。

  青评论:看得出,您更为重视道德体系自身重建和“自治”。

  郭伟和:道德能够自我运作的前提是其本身的合理性。既然它是有价值、应当被自觉奉行的标准,那它的运作逻辑就不该是强制或激励。

  当然,现代伦理体系有多元化、相对化的趋势,不同的人群对同一个事件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我不赞成极端的道德相对主义,但是主张尊重差异、理解差异,更多地去欣赏、站在别人的角度理解问题,而不是动不动就挥动自己的道德标准的大棒,呵斥别人。

  青评论:那么在当代中国,如何才能构建出能够“自治”的道德体系?在明确了“公私二分”的概念之后,还需要做什么?

  郭伟和:要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就要留出足够的公共空间,让大家去对话、讨论。什么是公共领域中的伦理道德?这不是某一个权威说了算的,而应该是民主讨论的结果,因为我们现在没有这种机制,所以才会出现道德真空。而现代社会的一个成功要素就是鼓励大家走出自己的私人天地,讨论商业规则问题、公共服务问题、教育问题等,所以在公共领域相对较少有道德困惑。

  但是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对私人领域也要严格保护,个人的情感、家庭问题,是不会随便拿到公共领域来谈论和评判的。中国当前出现的许多情感类电视秀节目,到底是否恰当,需要反思。我们不是责备当事人暴露自己的隐私,而是需要反思这类节目的商业化运作机制。

  青评论:在婚姻中对配偶忠诚,也属于伦理范畴,即使是私人领域,也不可能允许“为所欲为”。如果私人领域的伦理对个人失效了,该怎么办?

  郭伟和:私德的问题,主要在家庭聚会中、朋友的圈子中交流讨论,在西方社会,也会由家庭教会中牧师带领下的忏悔和分享解决,这些非正式手段实在解决不了,会找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人员帮助解决。总之,在私人空间中,保护个人尊严和隐私是前提。

  青评论:那么,外部的力量要如何施加,才能有助于道德自治的实现、促进个人道德的养成?

  郭伟和:首先,惩罚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它可能带来偏见和社会歧视。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家法也不是随便就能使用的。在现代社会,“惩罚”应当更多是法律而非道德的职责。

  而奖励的方式也需注意。如树立的道德模范,也要能跟普通大众产生共鸣,树立的模范太“高大”、太“纯粹”,往往会适得其反。

  文/栖灵

分享到:

Powered By Google

北京青年报发表的文章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