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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驾驶趋严重 国务院建议增设“毒驾罪”

吸毒驾驶趋严重 国务院建议增设“毒驾罪”
2012年06月27日 09:35 新京报

  孟建柱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工作,建议增设“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等罪名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针对境内制贩毒情况仍较严重、海洛因复吸率高、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等禁毒现状,国务院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增设“毒驾罪”等三条建议。

  4年缴获海洛因22.5吨

  受国务院委托,昨日上午,孟建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其三条建议分别为:在修改刑法时增设“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等罪名,提高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幅度;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增设“毒驾罪”;在修改监狱法等法律时,放宽对多次贩毒、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打击的特殊人员的收押条件。

  孟建柱表示,自《禁毒法》2008年6月实施至今,新发现吸食海洛因人员从2008年的9.3万名降至2011年的8.5万名。4年来,全国共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92.2万人次,有64.1万名吸毒人员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

  此外,4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2.9万起(13.6万起根据群众举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7.8万名,缴获海洛因22.5吨、冰毒36.9吨、鸦片3.7吨、氯胺酮15.5吨。

  他说,目前虽有效遏制了毒品泛滥的势头,但仍存在制贩毒较为严重等三大问题,下一步将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预算;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流失追溯制度。

  “金三角”危害我国最大

  “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孟建柱说,“金三角”缅北地区罂粟种植面积持续反弹,合成毒品对我国渗透迅猛。去年我国缴获该地区的海洛因5.1吨、冰毒7.9吨,占全国缴获总量的72%、55%,同比分别上升55%、62%,“该地区仍是对我危害最大的毒源地”。

  而全球最大的罂粟种植和鸦片产地,“金新月”地区阿富汗的海洛因向我国走私渗透活动同样加剧,去年共破获“金新月”地区毒品案件223起,同比上升29.7%。

  孟建柱说,当前,我国面临着海洛因复吸率高、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的双重压力。目前毒品滥用危害严重,吸食海洛因人员基数较大,累计发现登记119万名,占吸毒人员总数的63%。戒断巩固难、复吸率高的问题突出,“据统计,吸食海洛因戒毒出所人员一个月内复吸的占54.8%,一年内复吸的占88.2%”。

  ■ 现状

  北京女性涉毒犯罪上升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 通讯员李佳)昨日是国际禁毒日,北京一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理的59件毒品犯罪一审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女性被告人比例上升,有前科劣迹者居高不下,在103名被告人中女性占到25人。

  法院认为,对于女性的禁毒防治工作,应侧重对重点地区女性生理、婚姻、家庭、生育、子女、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教育,以加深她们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明确自身担任的社会角色的责任,强化自我保护和角色责任意识,从思想上筑起防毒堤坝,以抵御毒品的侵蚀。

  同时,法院还建议在关押女性毒犯较多的监狱,要坚决落实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制度,以防交叉感染,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为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 通报

  国内非法种植罂粟基本禁绝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目前国内非法种植罂粟的情况基本禁绝。近年来我国对于境外,特别是“金三角”地区提供3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当地种植新的替代农产品。

  公安部方面透露,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与巴基斯坦、阿富汗、俄罗斯等“金新月”地区及周边国家和美国、澳大利亚等重点国家的禁毒合作,开展情报交流、联合办案,加大对“金新月”毒品走私和跨国制贩毒活动的打击力度,联合破获了多起跨国毒品大要案件。

  公安部方面称,目前国内非法种植罂粟已经基本禁绝。我国还加强了缅甸北部、老挝北部地区的卫星遥感监测,并支持当地种植新的替代农产品。截至目前,我国提供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安排替代种植农产品返销计划419万吨,并向禁种烟农提供了大量粮食和药品援助。

  非法提取麻黄碱成重要毒源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从感冒药中提炼可以制成毒品的原料——麻黄碱,通过加工,最终制成冰毒等合成毒品。昨日,最高法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毒已经成为国内的重要“毒源”。

  高贵君称,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据统计,我国近年来查获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20.47吨。

  个别地方,由于犯罪分子大量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导致药品脱销,扰乱了正常的药品供应秩序。

  为此,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和公安部6月18日联合制定《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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