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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远离网络传销行为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远离网络传销行为
2008年11月28日 17:14 新浪公益

  什么是网上传销?

  答:网上传销是指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销形式,如:“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基金”等。传销人员通过建立网站,利用互联网发布“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垃圾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通过银行或邮政汇款将钱款直接汇入传销人员的账号,购买网页空间或者所谓的“产品”、致富信息,取得加入资格。他们声称只要按照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月入上万”,“动动手指就赚大钱”、“坐在家里赚钱”,很快就可以成为“富翁”。他们编造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信誓旦旦地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号称“真的不骗你”。使参加的人上当受骗,血本无归,而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则趁机敛取钱财。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不少人即使上当受骗也找不到人,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各种传销信息,不要参与网上传销,也不要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就属于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网上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答:网上传销的组织者通过建立传销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传销信息,如:快速致富的虚假宣传、推销所谓的“网页空间”或“远程教育资源”、“奖金”分配制度、参加者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方式等,骗取他人加入,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线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同时获得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凭此登陆网站,并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并可以依据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传销人员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进行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资金链”。传销组织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活动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等特点。

  从事网上传销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网上传销也属于传销行为,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从事传销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只要有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的,就属于从事网上传销,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传销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组织者、骨干分子、一般参加者的相应罚则依法进行处理。对传销网站,由执法机关会同电信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直至关闭。

  如:江西省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以“江西红花国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网站,在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宣称配赠原始股票,诱骗、发展他人参与传销。参加者经上线推荐,认购200~10,000元不等的产品,成为公司的网上“品牌推广店”或“加盟连锁超市”,再通过网站发展下线,红花国人(集团)公司根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其计提报酬。据调查,红花国人公司共发展3000余家“品牌推广店”和“加盟连锁超市”,“加盟商”涉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公安机关依法对红花国人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如: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和培训场地、为传销组织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这些人虽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上述便利条件助长了传销活动的气焰,为传销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对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很大危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如:提供服务器、网页空间、技术支持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山东省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山东广润生物工程公司为传销提供产品、办公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该公司在知道北京中兴广润生物科技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一直为其提供产品及办公培训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山东省日照市李某将日照市某酒店的部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用作培训场所,至被查处时已获利5000元。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了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实施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即属违法。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在非明知或应知时,不构成违法。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违法的行为不仅仅限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几种,其他如:为传销提供培训服务、为传销组织设计制度、为传销活动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凡是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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