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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远离网络传销行为(2)

http://gongyi.sina.com.cn  2008年11月28日17:14  新浪公益

  出租屋主将闲置房屋出租后,被传销人员租用聚集、培训,出租屋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甲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按照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发现传销线索及时反映,不给传销活动以可乘之机。

  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为网上传销提供服务器服务属于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分子虽未亲身参与传销,但其助纣为虐,为传销的发展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严惩。

  例如,在山东“蝶贝蕾”传销案件中,一个有过博士后科研经历的博士丛某为多个传销组织设计了200套传销运作方案,其开发出的“小财神”传销网络管理软件,协助该传销组织最终发展到50万人,涉案金额20亿元。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有人请你“帮忙”设计传销制度、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为传销进行网站维护等技术服务,一定要拒绝,不要被一点利益所蒙蔽,也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但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自己也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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