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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损可提索赔

2013年09月26日10:18  北京青年报  微博

  本报讯 市14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日上午召开,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公众利益,经市委批准,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进行三审,提交明年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审议表决,并计划于明年年初出台。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于今年7月2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此次草案修改稿对此前的条例草案进行了10项重大修改,加大严惩威慑力度,包括首次单独设置公共治理一章,新增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有权提出赔偿的规定,取消加倍处罚罚款上限100万元的规定,将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等五类违法行为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的范围等。条款也从一审时的96条增加到130条,其中新增或修改条数达到57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到首都科学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议对该法规进行三审,并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会后,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向市委提交了相关请示,市委同意这一批示。

  以往北京市级立法通过二审后便可顺利表决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的“延后”意味着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的该条例,将提交明年年初召开的市14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表决后才能出台。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地方性立法经过如此多的“步骤”才获通过,在北京实为少数。

  条例草案在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借鉴重庆和深圳地方立法经验,建议增加“按日计罚”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投入生产或排污的,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不过,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按日计罚”措施并未被北京所采纳。

  立法关注

  关键词:公众参与

  修改亮点:公民因污染受损可提索赔

  此次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八条内容,助推公众参与防治大气污染。涉及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以及承担的环保义务。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发表意见。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公民有义务依法保护大气环境。公民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规定的不得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机动车维修、限行等法定义务。

  关键词:环境优先

  修改亮点: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获利

  考虑到当前本市的空气质量与广大市民的期盼和国家新标准仍有较大差距,为改善空气质量,需要在法规中明确细化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七条有关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首次规定: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严防严治、科学有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严格管理,严惩违法,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获利;应当与周边省市加强区域协作,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综合治理。

  关键词:政府责任

  修改亮点:控人口纳入大气治理立法

  草案修改稿中,对政府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四条新内容。明确提出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条款。首次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控制人口,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带来的污染也被纳入立法。草案修改稿明确,市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科学配置教育、医疗、产业等资源,逐步疏解中心城区人口。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政府有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职责。要求政府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知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计级别采取包括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部分机动车停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对措施。

  关键词:单位职责

  修改亮点:排污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修改稿中对单位职责进行了修改,增加三条内容。明确了单位应当承担的最后排污标准和总量指标、防治污染、缴纳排污费、设置排污口、自行监测、自动监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信息公开等防治职责。

  草案修改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对于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关键词:法律责任

  修改亮点:露天烧烤“处罚无上限”

  针对环保领域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明确提出对于违反本条例,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取消了加倍处罚的100万元罚款上限,新增如下规定: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

  草案修改稿中还将五类违法行为纳入加倍处罚范围,扩大了这种严惩措施惩治威慑的范围。新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范围的违法行为包括: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逾期未进行排放污染定期检测,以及拆除、闲置或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李天际

  见习记者 邹春霞

  制图/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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