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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基金会自律联盟还可以更好

评论:基金会自律联盟还可以更好
2013年06月03日 09:54 新浪网

  在社会与国家同构的时期,公益机构的公信力由政府赋予,这也是官办慈善的合法性来源。在民间公益崛起,公益形成新秩序的过程中,公信力的来源必须是社会,而且只能是社会。自盟公约就此点题,这不仅是基金会的命门所在,也是社会自我进化的机遇。

  芦山地震后,有140多家基金会介入了各种形式的灾后重建。在这个背景下,部分基金会发起成立了自律联盟,并且起草了《4-20救灾行动联盟公约》。截至4月28日,自愿加入自盟的基金会已达41家,包括公募基金29家、非公募基金12家。

  基金会自律联盟的“初心”,是通过信息披露,做到救灾的透明公益,从而获得社会信任,进一步增强行业共识与社会公信力。在现有的公益实情下,这一做法切中了公益的关键问题。公益的核心在于公信力,基金会自律联盟是要保卫公信力的“供需”生命线。

  但也要看到,无论是自律联盟还是自盟公约,其问题意识均来自公益旧秩序的现实,它们出发的原点绝不是问题的终点,而只能是与问题“同行”。因此,自律联盟能否协调各种因素,舍弃面子而又别开生面,走出一条自卫、自为的新路子,也需要勇气。

  五年前,公益界也制作过《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提出“自愿、自律、自救”三原则。如果以公众对公益的态度流变做衡量,这一框架性的自律准则名存实亡。而今,由自律准则过渡到自盟公约,问题更加尖锐,如何才能避免重蹈覆辙?

  基金会中心网在三年前成立,这是基金会自盟公约能够实现的一个大平台,也为信息公布提供了技术能力。历经数年的经验积累,基金会自律可以做到有数据可依。例如芦山地震,至少在募资及支出的透明化上,基金会自律联盟不再沦为空谈。

  尽管这样,自律联盟还可以做得更好。比如在公益数据的披露上,尤其不能满足于报告笼统的捐赠数目或救灾支出总额,还应该建立明细。细化分两个方向:一是公开救灾款项及物资的投放地,要明确到镇村户,二是这些救灾钱物要反映到人,细化项目。

  联盟以自律为名,然而还不能止于行业内部,始终要面对公众。公众对公益的要求,早有进步,其知情权同样不满足于听到一些“大数”。如果自律联盟以独立获取公信力为目标,还要在信息上让渡更多拥有权。说到底,公益机构的公信力也体现为权利交换。

  信息细化不止是技术层面的,自律联盟很快就发现,信息披露的深浅问题关系到如何协调不同性质的基金会。参加联盟的,包括红基会、宋基会、青基会等地位、作为及评价都很复杂的机构。自律联盟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证明联盟的诚意与所追求的目标相匹配。

  为了中立、专业地面对联盟的挑战,基金会自盟公约就被寄予厚望。毕竟这是自律的基础与依据所在。以大陆基金会的操作实力,拿出一个客客气气的文本不算太难,但拿出一个足够呼应行业危机、直面基金会公信力与专业化问题的契约,还是有难度。

  总之,无论是以财力还是智力,基金会的掌舵者都属于中国的精英阶层。他们以自律联盟的形式,试图解决自身的问题。因为这些行业问题,必然牵扯到其他更多的问题。因此,自律联盟在为公益自身寻找答案的同时,也为其他的问题清单提供应对的索引。 文/寇竹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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