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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行业政策

小额信贷行业政策
2010年08月02日 11:54 新浪公益

  中国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从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小额信贷项目试验以后,该项目有很长时间处在法律允许的边缘。也有一些人曾经讲过社会科学院的扶贫经济合作社“合理不合法”。直到1999年,才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同意按照试验项目继续开展试验活动。随后商务部交流中心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得到人民银行的认可。但是,国家对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的政策规定:不允许吸收公众储蓄。

  由于小额信贷是一项扶贫行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小额信贷是比较支持的,从近十年的实践看,国家在对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活动、利率(包括收取的费用)等方面没有出现过多干预的现象。大多数地方的法律部门能够保护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益,使小额信贷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目前,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甚至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实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也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备的融资资格。这种状况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的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民间机构的定位也使得非政府组织或半官方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受到严重束缚。

  国家一直提倡信用社、农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小额信贷活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1999年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初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条例》。但是,对于农行和信用社,国家的利率政策方面一直没有松动。

  最近,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进行的“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报告”已经初步完成,希望有关中国小额信贷法规尽快出台。这样,中国的小额信贷将会跃上新的台阶。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12月31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这将对小额信贷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2005年11月, 人民银行宣布将在贵州、四川、陕西、山西和内蒙这5个省区开展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工作。

  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1334家,从业人数14500多人,资金来源达到940多亿元, 各项贷款余额超过700亿元,占银行业贷款总额比例为0.19%。 预计今年年底将突破2000家。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的意见,银监会本着积极审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主要有: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二是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是考虑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四是考虑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五是考虑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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