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于在京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公益事业的捐赠,这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地税部门均可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有关税收问题。
地税部门表示,对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区公益事业的捐赠,只要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即可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预先扣除。同时,所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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