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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清明节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

2014年04月02日09:27  北京青年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民政部昨天出台了《烈士公祭办法》,规定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并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还明确了仪式的规范程序。

  对于烈士公祭活动的主体、时间、场所、参加人员等,《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安排党、政、军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各地存在开展烈士公祭活动差异明显,以及组织不得力、程序不规范、礼仪不庄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公祭活动的氛围和效果。对此,《办法》规定了烈士公祭仪式的9项规范步骤: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礼兵就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读祭文;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整理缎带或者挽联;向烈士行三鞠躬礼;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要求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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