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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助人少年”洗冤法院应有作为

替“助人少年”洗冤法院应有作为
2010年11月15日 09:29 新京报

  重庆一名初二学生扶起摔倒的老太,但老人及其子女称其是肇事者,起诉并要求其父母赔偿。一审时多人证明少年清白,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老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这天,老人撤诉。该少年变得沉默寡言,他哭问父母,“你们不是说要助人为乐吗?”(《重庆晚报》11月14日)

  面对少年那令人心颤的诘问,每一名有良心的公民都不会无动于衷。其实,少年的困惑正是当前大多数人的困惑,少年的诘问正是相信正义者的心声。

  法院的判决为何未能完全抹去少年的心头阴影?除了社会成员个性的差异之外,是不是还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至少,如何来改进法院的裁判,让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更加明显有效?

  具体到个案来讲,笔者以为,法院的裁判说理可以更加旗帜鲜明,既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撞倒了原告”,那么被告少年的救助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是应该得到褒奖的行为。裁判文书不但应予以肯定,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二审法院也不应该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显然,在这样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对于原告(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应抱审慎的态度。

  事实上,在二审过程中,原告还是像一审一样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但被告却有现场目击者予以作证。正义市民勇于出庭作证,应当是本案的关键,也是社会良知并未完全泯灭的显现,二审法院应当珍视这一点。因此,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能轻易地予以准许,而是应当继续开庭,裁判文书的说理理由也不再是“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是“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撞倒原告”,这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异,而且是对善行最好的肯定。(文/庾向荣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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