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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去烟草广告的“公益面纱”

撕去烟草广告的“公益面纱”
2009年02月04日 09:34 公益时报

  王旭东

  “爱我中华”、“双喜临门”……乍一看是挺好的公益广告,仔细一看却都有烟草公司的痕迹,甚至还挂着“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语。正在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认为,如此变相广告要不得。(1月18日新华网)

  这其实是一个老话题,烟草公司打公益广告的擦边球,已存在多年。年关已近,按惯例,中国的烟草商们都喜欢花钱说这么一句话:“×××给全国人民拜年啦!”地球人都知道,此举是以隐蔽的形式来实现烟草广而告之的目的。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第一个具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经全国人大批准,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明确规定,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然而收效并不十分明显。有关人士分析,《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限制倒激发了烟草企业的“创造力”。目前国内烟厂大多实施“品牌传播”,借助专业营销公司来摸索品牌特有的“传播语言”,有限规避相关法律。

  烟草是公害,何来公益?“爱我中华”更多的恐怕是提醒,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提醒”,也经受不起这样的“拜年”,公益必须让公害走开。但是,为何老百姓都知道的道理,相关部门却熟视无睹呢?如果说烟草广告已练就七十二变的“本领”,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性规定及监管部门就应有如来佛的“法力”。烟草广告可以规避相关法律,无疑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禁止烟草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控烟,然而,当前一些烟草企业已经成为地方上的纳税大户,成为财政“支柱”。烟草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面对变相的烟草广告,地方政府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烟草企业也千方百计寻求地方政府的庇护。

  由此看来,要撕去烟草广告的公益面纱,首先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切断企业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其次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补漏洞,不给烟草企业以可乘之机。虽然从眼前看,控制烟草企业广告会减少地方财政受益,但从长远看,控烟不仅对大多数人有利,而且更有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为祖国的未来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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