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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抗震隐患需要“带责排查”

校舍抗震隐患需要“带责排查”
2008年06月11日 11:19 新京报

  前日,国务院公布的震后重建条例明确提出,学校等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要高于当地建筑,而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也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排查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恩格斯曾说过,“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震灾固然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经济损失,但同时,危机往往也是掀起革新和推动进步的契机。痛定思痛,以震灾为鉴,在全国排查校舍安全,找到隐患,迅速纠正,当是顺理成章之举。

  借震灾之机改善校舍安全,已有国际先例。阪神大地震之后,日本许多公立学校的教学楼受损严重,为此日本政府决定实施“校舍补强计划”,强化“学校是第一避难所”的原则,对全国各中小学校全面进行抗震检查,对数万栋校舍启动补强施工。此次中国5·12地震后,日本政府更是加快了校舍补强的进度。1933年美国加州大地震造成约200个学校倒塌和严重受损,加州政府出台了《菲尔德法案》,提出了工程转给承建商之前必须确保设计图和平面图通过州建筑科审核等一系列严厉措施,并决定公立学校的建筑监督权从地方政府上收至州政府。

  这一轮的“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检验其实际效果的有两个方面,一为“全面”,即保证排查人能够认真履职,将排查深入到每个学校,每一栋校舍,尤其是偏远的乡村;二为“公正”,基层教育部门官员本身就负责校舍的建设,而现在它又承担着排查校舍安全的重任,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利益干扰,确保排查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防止“豆腐渣工程”蒙混过关,是一大挑战。

  显然,我们需要在排查制度上进行更周密的设计。例如,为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应明确利益回避原则,禁止参与校舍设计、建设、验收的官员或专业人员参与校舍排查,排查小组应有学生家长参加,排查名单要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在中央层面可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鼓励基层民众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排查工作进行监督。

  例如,为防止渎职或幕后权钱交易,参与排查的官员和专业人员应“权责对等”,实行“带责排查”———倘若校舍的安全隐患在排查中被遗漏,将来发生了安全事故,必须严厉追究这次排查人员的责任,哪怕东窗事发之时距离排查的日期再遥远,他也不能逃避法律的惩处。同时,对于兢兢业业、成效斐然的排查参与者,也应像地震抗灾“火线提干”一样,给予嘉奖。

  制度永远比人更可靠,良好的制度,才能给全国所有参与校舍抗震排查的官员和专业人士以鞭策和激励,制度周密与否,关系到此次校舍抗震安全大排查的成与败。因此,建议教育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严格立规,确保校舍排查的每一个环节都缜密无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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