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案例

法庭陈述

法庭陈述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明于2011年在清阳市某河流边养鸭8000只,采用白天放养,让鸭子在河里自由游动,晚上鸭子上岸,在鸭棚休息觅食的方法进行饲养。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出现鸭子陆续死亡的现象,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清阳市兽疫防治检疫站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调查,确定鸭子属于非疫病性死亡。在原告养鸭地点上游5公里处是红枫钢铁厂,在养鸭地上游6公里处还有冶炼厂、制药厂。

案件证据列表

1、原告身份证。
  2、原告养殖场出租协议。
  3、李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原告购进清阳市新世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鸭饲料的收据,购买鸭饲料8000公斤,6元/公斤。
  5、原告购买添加剂补磷钙饲料级磷酸氢钙+骨粉的收据,购买1000公斤,12元/公斤(收据开票时间2011年4月)。
  6、原告购买清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野鸭苗的收款收据,购买8000只,每只8元(收据开票时间2011年1月)。
  7、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8、清阳市兽疫防治检疫站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的调查结果。
  9、清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一份(2011年4月在养鸭地取水监测)。
  10、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单方将死鸭子样本送至清阳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鸭肝中氰化物含量达2.95mg/kg。
  11、被告红枫钢铁厂的循环水池是露天的,而且依山而建,下暴雨或者发山洪的时候,循环水池的污水便会顺流而下,致使河水污染。
  12、2011年2月至3月间,清阳市连续下了三次暴雨或者大暴雨。

案件争议焦点

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原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损失数额的认定
  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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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证据

出示证据

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3月底B市E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本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和向山区、半山区适宜地的转移,决定成立E区畜禽养殖基地。被告C有限公司经申请并向相关部门报批,获得该建设项目。
  自2008年6月被告C有限公司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生猪养殖户,开始养殖。畜牧小区附近K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当地政府和行政机关作出了处理,但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

案件证据列表

1、B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8日出具(2010)29号《B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市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内容:B市环保局具有环境保护职责;
  2、E区农业局2008年2月21日出具[2008]7号《关于小哨生态畜牧小区建设项目备案的批复》,证明内容:E区农业局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备案;
  3、E区发展和改革局2008年5月3日出具[2008]3号《关于建设E区标准生猪养殖基地小哨生态畜牧小区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明内容:E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备案;

案件争议焦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焦点:
(一)原告称谓变更为“公益诉讼人”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定位问题。
(三)判决权益归于社会,即公益诉讼资金使用问题。
(四)公益诉讼费缓交问题。
  二、本案实体焦点: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三)不同监测部门所出具的环境监测结论的认定、使用,解决环境污染损失的确认问题。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判决解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行问题。
(五)判决主文责任承担方式应体现民事公益诉讼权益归社会所有的本质,解决民事公益诉讼权益归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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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正太公司于2005年11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为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高浓度退浆和高缄度丝光废水,属于有毒有害工业废水,需要经过企业预处理后才能接入污水处理管网。该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造了污水处理站,对产生的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后,直接接入指定污水处理厂管网。
  自2006年3月起,至2008年9月止,正太公司先后6次因污水预处理未达标受到当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

案件证据列表

1、正太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表明其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为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等。
  2、某市河口区环卫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某市河口区环保局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对正太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处罚理由为正太公司污水预处理未达标。
  4、公安机关2011年11月勘验笔录1份,查明正太公司对其运输的工业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倾倒至市郊梁清河内(该河流经该市主要饮用水源地翠花湖)。

案件争议焦点

一、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责任(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两者之间能否竞合,诉求如何主张。
  二、环境侵权案件中,同时要求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的,程序上有无特别通道,是否可同步进行,具体步调如何一致,法院调查证据与公安、检察立案证据的关系是什么;一般而言,环境刑事案件中公司企业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限制自由刑无从适用,是否需要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施以限制自由的刑罚处罚,若需要,具体法律依据何在,法理依据何在。
  三、环境恢复责任如何承担,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评估价还是实际损失),后续如何执行。
  四、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若后续出现因该污染所受新的身体损伤,承担方式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是下次另行起诉,还是一次性预估了断。
  五、环境监管部门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二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如何区分?
  六、原告是否因个人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其钓鱼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大赛图集

比赛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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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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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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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建设与环境法学展望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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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龙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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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上同学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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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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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现场的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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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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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者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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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奖者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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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者展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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