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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评论:“南京虐童案”不应轻易定罪
2015年09月30日 09:23 新京报

  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管理教育目的,那么,虽然打骂行为确实过分。但如果轻易认定为犯罪,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南京虐童案再次引起关注。

  其实,从媒体报道来看,虐童案中的养子,是养父母领养过来的,而领养的初衷,显然不是为了虐待伤害,而是为了享受抚养子女的快乐,这就排除了诸如后妈虐待继子女之类的现实基础。因此,在此例中,人们看不到无端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熟悉的虐待情节,而仅仅是为了教育养子不要撒谎、改正不良习惯而打骂。

  从养父母的情况来看,一个是律师,一个是记者,都属于高知群体,应当具有通常人所具有的理性。加之所收养的,原是其表妹的儿子,于情于理,都不至于因为仇恨、泄愤、歧视之类的卑劣动机而对养子进行虐待伤害,因此,本案中难以认定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虐待动机。

  在学理上,所谓伤害,是指对人体生理机能的损害或者对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而本案中的表皮伤痕,虽然被鉴定为轻伤,但似乎难以认定为对人体生理机能的损害或对人体器官完整性的破坏。对此,在伤害的程度上,对于表皮损伤之类的很容易恢复愈合的伤痕,不应轻易地鉴定为轻伤,不应轻易地认定为犯罪。

  此外,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故意。为此,必须特别注意区分伤害故意与一般的殴打故意,这是传统刑法教科书中反复强调的观点。从本案案情来看,似乎难以认定养母对养子具有伤害故意,因为,她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教育养子不要撒谎,用于殴打的工具,也仅仅是挠痒的耙子和孩子的跳绳,这种工具在客观上难以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养母打骂养子是出于管理教育目的,那么,虽然打骂行为确实过分,但如果轻易认定为犯罪,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是会强化继父母、养父母经常虐待伤害继子女、养子女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二是会导致继父母、养父母放弃对继子女、养子女的监管教育职责,从而导致产生更多的问题少年。因此,与适度打骂相比,无人管教对儿童健康成长的伤害,无疑更大。而通过公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逮捕,此例中的养母足以受到足够的教育,足以认识到粗暴打骂子女的教育方式的错误,这对于社会上其他的继父母、养父母而言,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无须定罪量刑。

  刑罚不是万能的,运用不当,反而会对当事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周铭川(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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