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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应自愿无偿

《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应自愿无偿
2017年09月08日 11:40 中国青年报

  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条例》将从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6月下旬,由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运营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截至目前,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达5000万人,注册志愿团体已超过43万家,发布志愿服务项目超过96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8.5亿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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