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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调查:如何看待“女性更年期劳动保护”入法

益调查:如何看待“女性更年期劳动保护”入法
2015年09月02日 17:31 新浪公益

  “女性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适合岗位。”看到这句话,也许你会有些“蒙圈”,小编带你看看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5年山西省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的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女性更年期纳入法律保护的地方性法规。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条例》中还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此外,《条例》中还规定,“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并且延长哺乳期,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还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等设施,以保护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面对国务院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纳入法律保护后,山西省又率先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合法保护范畴,有人认为这是对女职工的体贴与保护,“更年期”伴随着女性绝经等而出现,是因生理退化而引起的一个人的生理不适期。在更年期内,女性会有一系列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包括焦虑、失眠甚至抑郁等等。这种生理与心理问题的出现,当然会影响到女性工作。比如不再适合某些劳动岗位。对此,赋予女性更年期“换岗权”,这是对更年期这一生理自然的正视,更是对女性职工相关劳动权益的保护。而且也是法律不断完善的体现,伴随着山西省此类法规的出台,其他省份也会纷纷效仿,让全社会更加注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但也有人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如此一再的将女性生理问题进行强调,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将女性划归到社会弱势群体,暂且不说这些生理问题是否真正会使所有女性的工作受到影响,但却会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产生招工歧视,暗里少招或不招女工,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女性的就业形式更加困难,社会地位更低。还有人认为,诸如“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被纳入到法律范畴内,会成为一些用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调岗”的借口,假借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理由将其从现有岗位调离,好心办坏事儿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还有人则认为男性、女性都会有更年期,只将女性更年期定性为合法权益,是对男性的一种忽视。

  对于山西省将“女性更年期保护”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是真正的关怀,还是又在为女性“挖坑”的问题,《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女性更年期劳动保护”纳入法规,你认为是关怀还是“挖坑”?(文| 菅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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