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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捐者高消费现象揭示法律缺位

受捐者高消费现象揭示法律缺位
2015年07月30日 12:21 南方都市报

  7月19日,南通一名高二女生小梅(化名)被疾驰而来的卡车撞倒,小梅左小腿被当场碾碎,不得不截肢,随后当地不少百姓积极捐款献爱心。7月27日,一则“小梅家属现身苹果店购买手机”的消息,出现在当地网友微信朋友圈,引发大量转载和质疑。对此,小梅的婶婶回应,手机是给小梅联系用的,花了3000多元,是用自己的钱买的,并没有动用捐款。(7月29日《现代快报》)

  对贫困女生发起民间捐款,本是一件充满正能量的事,没想到剧情在几天内出现反转,受捐者因购买苹果手机引发舆论哗然,陷入道德危机。

  从法律层面出发,我们看到,现行法律认可民间募捐,但关于善款的使用和监督并没有设立任何保护机制。捐款实际上属于捐赠行为,当捐赠被接受方接受后,这种捐赠行为就已经结束。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受捐者没有义务公布捐款使用情况,即小梅不必举证“买手机并未动用捐款”。退一步说,就算小梅是用善款买的手机,这也属于其个人支配善款的合法权利。

  但从道德层面出发,就完全不是这回事了。按照慈善理念,捐款者应该把善款都用在救急救难上,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肆意挥霍爱心。捐助者绝对不能接受受捐者将善款挪作他用,哪怕受捐者宣称高消费所使用的不是善款,也难逃瓜田李下的嫌疑,势必会对捐助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刺激。因此,捐助者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受捐者进行道德审判也就不可避免。但道德审判说到底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容易发生误伤。

  由此可见,法律缺位已经给民间慈善造成了极大困扰。下一步,我们有必要完善立法,加强对社会自发性捐款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要求受捐者专款专用并公布善款详细流向,并对挪用善款的受捐者进行法律处罚。但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捐助者和受捐者也应从这一事件中获得启示,完善自己的行为。 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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