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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让慈善伦理步入“法时代”

评论:“立法”让慈善伦理步入“法时代”
2015年03月12日 10:36 新浪网

  加快立法步伐,可以更好地释放慈善正能量,激活更多人的善心与良知,让慈善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李云

  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在记者问及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进展时,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内司委作为慈善事业法的牵头起草单位,今年2月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慈善信息公开都有专章规定,争取今年底提请常委会审议(3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十年磨一剑,终于看到剑出鞘的端倪。在这漫长的立法过程中,慈善事业秉承基本、朴素的慈善伦理一路笃行,取得了世人看得见的成绩,同时,也出现了公众感觉得到的问题。慈善事业的立法,既是规范行为,更是鞭策行动;既可以让慈善行为避免误入歧途,更能够让慈善事业步入“薪”光大道;既是对慈善事业的法治保护与促进,更是对慈善伦理的梳理与重构。

  慈善伦理决定慈善的“钱程”。陈光标曾引用一句中国俗语“人在做,天在看”来诠释自己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契合了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处于“人在做,天在看”慈善伦理阶段。时下,不少热衷于公益慈善的群体,几乎是本着天地良心行事,实现心安理得,而慈善的公平与效率成为其次。慈善伦理站得不高,慈善事业自然望得不远,不少时候或处于原地踏步,或在低水平循环,并且稍不注意就会被卷入深渊。

  重构慈善伦理,才能更好地推进慈善事业。有关人士分析称,中国富豪的慈善伦理脱胎于他们经营企业的大伦理,其中,通过慈善来获取更多的资源与资本是条重要路径。长此以往,不仅容易形成扭曲的商慈关系,而且会衍生出不健康的政商关系。

  慈善伦理必须与时俱进,追求新目标,步入法时代,一方面,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让慈善品质更优良;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商关系的改善,预防权力的任性,培养慈善的个性。

  慈善立法,要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样本。上海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姚俭建认为,当前,社会上存在资本逻辑下的市场慈善模式、需求逻辑下的人力慈善模式以及资本加需求逻辑下的市场与人力相叠加的慈善模式,这三种慈善模式都需要规则约束,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慈善立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

  在充分吸引社会营养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这对中国慈善事业不无裨益,可以更好地释放慈善正能量,激活更多人的善心与良知,让慈善在法治轨道上一路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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