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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立法为何久拖不决

深圳慈善立法为何久拖不决
2014年09月22日 10:16 南方都市报

  “我国的慈善法研究是很原始的,慈善法立法是很初级的。”刚闭幕的慈展会上,一本名为《欧亚三十二国基金会法律精义》的新书受到关注,其作者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褚蓥在发布会上的演说令慈善立法这一“老大难”再次引发讨论。

  理论研究目前仍不到位

  2012年8月底,由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送市法制办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有关法例并未出台,而是经历长时间的修订过程。去年慈展会上举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立法座谈会上,深圳慈善立法被公益界诸多资深人士誉为当时慈善领域力度最大的一次地方立法。

  今年3月份,市法制办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已在今年4月底结束,但法例至今未正式出台。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曾慨叹,“头发都等白了,但慈善立法仍然停滞不前。”深圳慈善立法为何步履维艰?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道稳曾参与送审稿起草及修改。他表示,慈善立法之所以进程缓慢,与理论研究不到位和现实困境都有关联。理论研究上,对慈善的理解还不到位,“什么是慈善?什么是慈善组织?怎么分类?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该说中国的研究界现在也没形成共识。”

  《欧亚三十二国基金会法律精义》作者褚蓥表示,“目前我国学界对外国慈善立法比较清楚的只有美国法这块,欧洲法只有英国稍微知道,亚洲只有日本,其余都是空白。”他认为,在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研究透之前,政府不应该急着立法,否则就算真的出台了相关法律,也很快会被淘汰。

  税收优惠政策最难过关

  现实困境上,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最难过的一关。

  在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2012年送审稿有专门一章就“税务管理”作出规定,规定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的,可顺延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结转期限不超过3个纳税年度均为有效。有专家表示,这条规定实质上提高了捐赠方所能申报的最大税前扣除额度,使得实际税前扣除比率最高可以达到60%。

  而今年3月公布的修订稿中,“税务管理”没有被列作专门一章,有关税务规定也做出删减和修改。例如,结转期限由“不超过3个纳税年度”改为“不超过4个纳税年度”。市民政局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是根据中央文件和税法的有关精神,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领域提出了税收制度设计。

  徐道稳认为深圳的“步子迈得很大”,不仅在优惠上突破了许多范围,还涉及到了税种,这势必受到相关部门的质疑,尤其是税务部门,“税务的立法权在中央,地方只有执行的份,到底是听地方的还是国家的?”

  税收政策过关之难,得到了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伊莎的证实,“的确有难度,因为目前深圳是超前的,到底是怎样,需要各个部门多沟通。”她坦言,深圳慈善立法推动过程中的困难在于各部门都要从自己的工作角度评估这一新制度带来的正反面影响,但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一样,角度不一样,评估也不一样。

  慈展会后将加速推进立法

  从全国看,近年江苏、湖南、上海、广州等多地都已出台与慈善事业相关的专门法例。深圳曾在1997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开全国慈善立法的先河,如今该条例已不能适应慈善事业发展形势之需要。

  深圳的慈善立法进展如何?侯伊莎表示,现在正在修改中,3月份草案公示后各职能部门又在征求意见,“我们觉得慈展会期间可能还有很好的讨论,就想慈展会之后再全力以赴,吸收大家的好意见、好建议,修改完了就交到市政府常务会上讨论,讨论完了再交给人大立法。”对于送审稿中的有关慈善信托及放开募捐主体的规定,她表示通过的问题不大,“但是这个不好说,以最终立法为准,每个职能部门的思考角度肯定不一样的,我们站在公益行业的角度看,他们站在税收等方面综合角度,是一件非常综合的事情。”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朱凌 王睦广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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