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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在司法与各种关心间建起环保防火墙

评论:在司法与各种关心间建起环保防火墙
2014年09月19日 10:35 南方都市报

  日前,江苏泰兴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废案中,肇事者被判令民事赔偿1.6亿余元,这在当地被评价为“史无前例”,事实上此判例即便在全国范围看,亦属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天价”罚单。在此之前,由司法机关开出的环境民事赔偿数额,最高的是2009年山东临沂化工企业污染河流案,一审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3714万元经济损失。针对环境污染肇事企业的赔偿追索,达到千万元级已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南方周末》将本案称为“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

  尽管,民事赔偿数额的多寡,并不是衡量环境公益诉讼乃至环境执法力度的惟一标准,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些年来的环境危机之所以得不到遏制,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愈演愈烈、肆无忌惮,与查处力度不够、罚单轻飘飘不无关系。而此次江苏泰兴的环境民事诉讼,是在排污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上游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也被列入追究范畴,直至一审判决开出的1.6亿元赔偿,应当说不仅是“天价罚单”数额上的创纪录,而且在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流程、主体方面亦有进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几轮立法博弈之后,不仅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而且在诉讼主体上最终也有一定程度的拓展。但即便如此,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依然是非常顽固的现实困境,“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难度可见一斑。而江苏泰兴此次诉讼,之所以能够如此顺畅地立案并最终有天价判决出炉,奥妙何在,“样板”是否具有可复制性?据分析,“省高院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都是本案走到这一步的关键。省高院的“关心”与政府部门的“不关心”,共同促成了此次诉讼的顺利推进。

  立足于环境公益诉讼之难,去看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以及地方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显然难能可贵。不仅是环境公益诉讼,很多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所遭遇的掣肘,说到底还是源自地方党政权力对司法裁量的过度热情与粗暴干预。所以,在面临追诉所谓地方利税大户的问题上,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的明确支持,以及专业化的技术指导,无疑让地方法院的底气足了一些,加之政府部门对此次诉讼的乐见其成,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诉讼的难度与压力。

  一个环境公益诉讼“样板”案件的塑成,由于各方的高度重视而阻力顿消,但具体到可复制性的问题,却依然需要回到最现实的环境中。政府部门对具体某个案件选择“不关心”,有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他们也希望淘汰落后企业,再引进高新产业”,又有多少原因是因为真的确立起了党政权力不得干预司法裁量的制度规范?

  换句话说,政府部门对具体个案的这种“不关心”,是有选择余地的“可以”不关心,还是无选择、无退路的绝对不能、不敢也没有机会“关心”?如果只是司法裁量恰好配合了地方政府的产业转型升级,那么下一次涉嫌污染环境的企业换成政府重视、大力保护的高新产业,结果又会如何?何况,上级法院以具体指导的方式表达对一审案件的关注,是否也同样弱化(或事实削减)了被告一方的上诉权行使,同样值得考虑。

  司法难题的突破,某一类型诉讼的破冰,需要各方力量的共识,乃至不排除有一些超常规的合作。但在样板案件的推广阶段(以及更后),则应更多探索制度性改造司法环境的可能性。不论何种案件,在具体地方、领域“敏感”与否,司法裁量的惟一依据都应当而且必须只有法律,没有其他。在司法与各种“关心”之间,能否建起真的防火墙,不因具体案件的所谓特殊性而有变化,才是司法进步、法治实践的关键所在。(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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