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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实施 “常回家看看”入法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实施 “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4年09月18日 10:48 新浪网

  市民质疑:怎样叫“常”?如何算“看”?

  法官释法:被判回家仍不回,将被判刑

  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而随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实施,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那么,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记者 韩景玮 章杰

  案例

  老人告孩子

  只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

  守着空荡荡的家,退休后的李大妈和老伴,内心充满了孤独。最终,两位老人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子女们每周末回家和父母团聚。

  李大妈家住宝丰县,她的愿望只是能见到子女,一起吃顿饭、聊聊天。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介入此案。其实,类似的老人要求子女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例还有很多。

  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刘改华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些法院会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而另一些法院则支持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范畴,最终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该规定为法官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背景

  老龄化到来

  催生“常回家看看”法规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刘改华透露,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热议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市民追问“常回家看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在洛阳,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因此(不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释法

  不履行法院判决可追刑责

  对于市民所说“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一说,刘改华解释道,新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

  建议

  相关单位优先提拔孝子

  刘改华认为,落实这一制度,需要从3个方面努力:加强宣传,让人们更多地认识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老年人福祉;健全问责机制,老年人亲友、社区自治组织以及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监护人诚信评价制度,对列入红名单者在晋升提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

  洛阳市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时间概念较为模糊,回家看望老人,主要还是依靠道德观念进行约束。在他看来,私人领域,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从社会舆论引导上呼吁更多人“常回家看看”。

  【新闻延伸】

  新法从5方面

  保障老人民生权益

  吃饭、住房、看病……

  新法从5方面

  保障老人民生权益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从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关注吃饭、住房、看病等5方面。

  吃饭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生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长期护理保障逐步开展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法律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法律还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环境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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