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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大病医疗保险带来的民生保障新利好

评论:大病医疗保险带来的民生保障新利好
2014年09月01日 10:46 南方都市报

  (文/唐钧)

  据媒体报道: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医疗报销比例。以上措施可以看作是国务院对保险业发展的新“国十条”的又一巨大支持。相关的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要说明的是,实际上上述政策方案早在2012年年底已经开始试点。

  推动商业保险助力医改政策的初衷,是要改变新农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难以满足相关的“体制外基本医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需求的现状。2011年,国家财政向三项“体制外基本医保”共投入2197亿元,占新农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82%。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投入949亿元和1248亿元,分别占43%和57%,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但即便如此,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52.28%,新农合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9.20%,城乡居民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4.87%,这也就意味着,“体制外”的城乡居民在患病就诊时仍然要自己付出一半的医疗费用,“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但是,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底,三项“体制外基本医保”的基金累计结余1364亿元,其中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824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414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26亿元。

  针对上述两种政策后果,当时的政策设计是:从“基本医保”相当可观的资金累计结余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医保”。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通过大病医保,争取使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参合)者在生大病时,医药费报销的比例能够提高到70%。具体的做法是,参保(参合)者在生大病时,先从基本医疗制度报销一半医疗费用,剩余的一半可以通过大病保险再报销一半,这样,总的报销比例大致能够达到70%。其二,因为投保的费用由上述三项基金的累计结余款项中拨出,因此不会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者的个人缴费负担。

  2012年以来,据保监会披露,保险业已在26个省、260个统筹地区经办了大病保险服务,受益人群达到4.7亿,保障水平平均提高10-15个百分点,大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这就是说,从试点的情况看,完全达到了政策设计的目的。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中,有个提法似乎与当年的提法有所不同:“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这里,没有提及“累计结余的资金”。这是否意味着政策有所变化?因为近年来,一直困扰着试点发展的难点是:资金结余很少甚至没有资金结余的地方怎么办?到现有的资金结余逐渐消耗殆尽时又该怎么办?———这两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吗?如果有个确定的答案会更好。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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