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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基金会不应为个体救助发起募款

评论:基金会不应为个体救助发起募款
2014年07月28日 10:31 京华时报

  公民行善不该法律禁止

  公益众筹把私益公益已经模糊化了,将来,对于这样一个模糊地界我们是不是应该立法?我认为宁可不要写,不写还能让中国公民有一个抒发自己爱心的空间。

  徐永光:如今,众筹越来越发达,美国的一个众筹网2009年成立到现在发布了17万个项目,筹到了3亿多美元,美国全国的众筹大概50亿美元,其中30%是公益众筹,而这些公益众筹里面很多是私益的人,比如帮助一个生病的人筹款,这是公益吗?这其实是私益。

  目前,中国众筹网做的项目更多的是公益众筹,因此,世界银行做出了一个判断,到2025年,中国的众筹市场达到500亿美元,按照中国目前试水的情况,在所有众筹当中,公益的部分可能会达到30%,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世界银行判断,2025年,全中国500亿众筹可能有100亿是公益性的。

  实际上,公益众筹把私益公益已经模糊化了,将来,对于这样一个模糊地界我们是不是应该立法?我认为宁可不要写,不写还能让中国公民有一个抒发自己爱心的空间。

  众筹私益是慈善吗?它绝对是慈善,这里有个最根本的准则是我个人的判断,我个人想献出爱心,而且这个事情我可以做判断,因为互联网众筹特别公开透明,全流程我都可以监控,我知道他钱怎么用。

  “杨六斤事件”也反映了人们对机构的不信任,所以我认为私益这条路不能给堵死,宁可不要写。

  金锦萍:个体在网上求助时,从法律上讲,就是公开募捐行为,资金来源,一种直接进入受助人个人账户里,另一种是某个公募基金会介入,这其实没有区别,后者可能更规范一些,能够勉强被解释为公益募捐,但实际上,这是存在风险的。

  第一,当大量资金都集中在个体时,比如杨六斤,但他的个案并不是最悲惨的,比他处于更悲惨境地的人,由于没有这种关注度,得不到救助,所以这样的方式不妥当;第二,在救助中,受助人治好了,或者去世了都可能有善款剩余,剩余善款归属就成了问题,家属认为这个钱就是人家捐给我们的,应该自用?也存在不妥当性。

  从立法上讲,法律不应禁止个体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但基金会是为公益事业而服务的,不能为个体募款。当你为某个特定人提供账号时已违背初衷,而且导致了公益资源的不公平使用。比如白血病救助,某个人可能因为某个众筹公益组织提供平台,一下获得百万以上善款,但是如果作为白血病项目的公益组织,他在设计项目时,对每个个体救助不会超过5万块钱。

  那么,基金会救助特殊个体可以作为一个故事个案去进行救助,但是救助过程是在项目里面进行的,他是受助主体之一,而不是唯一,要符合公益程序。

  个体救助不是公益募捐行为,而是私益的求助程序,所有的捐款可以被认为是捐赠,但不是公益捐赠。所以像“杨六斤事件”的个体募捐我是反对基金会提供渠道的。

  在慈善立法里,我们要规范的是公益募捐?谁有资格进行公益募捐?主体是谁?进行公益募捐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公益募捐可以享受税收抵扣的资格,权利义务对等。

  同时,行善是一种权利和自由。立法首先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无须法律规范,一定要交给社会自主调整,因为除法律外,社会还会有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提供秩序,要相信社会有自我调节能力。

  从广西贫困少年杨六斤的个人救助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乱象……近日,在一场由慈善蓝皮书编委会、中国公益研究院等单位发起的慈善立法研讨会上,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剖析了当前从公众行善到政府购买服务等热点事件。

  专家认为,行善是公众的权利和自由,立法应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但无须进行法律规范。

  法律应规范公共服务购买行为

  每一条规范的出台,我们都要不断地问自己,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切下去了,是促进了慈善的权利和自由,还是禁止了慈善的权利和自由。

  徐永光:最近,我也注意到有媒体刊发了一篇题为《政府购买服务不能成为腐败新灾区》的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到了河北、江苏等地了解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暗箱操作等现象频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

  这个我在两次慈展会上都说过政府购买服务更容易寻租,各地的草根组织也都反映,返点回扣受不了,如果你不给回扣就拿不到政府的购买。

  一家非常优秀、完全公益的教育学院负责人曾跟我说,有一次招标,政府找他来陪标,明确跟他说,这个项目是给下属事业单位的,但是必须走程序招标,让他去陪标。他说如果不去,不是跟政府对着干吗?最后他还是去陪标了。

  遇到这种情况,你能不能守得住?坚守底线,“劣币驱逐良币”是一个选择。但不是说你自己甘愿清苦就行了,你需要生存,因此,还有一个选择是有限的妥协,给你一点小好处,送点小礼,喝点小酒。

  为了自己活下来,为了生存,到底是坚守底线还是有限地妥协?这是需要我们这个行业讨论和选择的。我基本上倾向于活下来是第一位的,死了啥都没有了,道德都没了。

  而且,这也需要基金会们帮助“草根组织”,无论是公募的,非公募的,应该成为资金的供应者和草根组织合作。

  金锦萍:其实,类似的问题还很多。慈善是多元的,比如宗旨和目的多元,这就意味着慈善要广普化,组织的多元意味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公益为目的慈善单位都在慈善组织概念里面,我们会考虑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所以我们不能光关注捐赠,我们还要考虑其他资源,包括慈善组织自身的活动带来的收入,我们是不是在立法里面也可以予以接受?我们也应考虑行为方式的多元化?也就是说在解决社会问题方式上,不能简单地只是给受助人财物,能不能给服务等等。

  立法里面我们会看到什么问题?这个法我们到底做什么?他不会禁止所有慈善行为,把慈善变为垄断,不可能,也做不大,但是他要做的可能是怎么去建立一个慈善组织,怎么去建立一个慈善事业,怎么去确保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能够达到自身善款目的,怎么去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包括从事公益项目的行为,可能会要考虑到慈善募捐的规范问题,就是公益募捐的确定,捐赠关系的调整,公益信托的落地,志愿服务等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关系,培育扶持政策,也包括税收,公共服务的购买、政府资助等,及其监督管理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慈善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立法不可能是事事问津,法律只做法律的事情,而道德的,伦理的,文化的,习惯的,风俗的这些我们不做。

  但是每一条规范的出台,我们都要不断地问自己,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切下去了,是促进了慈善的权利和自由,还是禁止了慈善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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