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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慈善组织资产或可投资增保值

深圳慈善组织资产或可投资增保值
2014年03月27日 10:3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现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这解决慈善民间属性和政府边界问题,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稿)》(下称《修订稿》)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10%的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述慈善组织的项目运作、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政府角色

  明确政府的“慈善角色”

  深圳市法制办昨日将市民政局草拟的《修订稿》起草说明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稿》明确政府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群己界权,防止出现“缺位”、“越位”和“错位”,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收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使政府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更清晰、科学。

  资产处理

  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

  目前慈善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渠道非常有限,现有法律仅规定利息收入这一最基本的投资增值方式,扼制了慈善组织的成长壮大。通过考察发达国家与地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渠道,《修订稿》规定慈善组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实体、债券、股票、基金、期货和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的性质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创立慈善资产托管制度

  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慈善组织在善款使用和经费支出方面出现不规范问题,容易损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并引发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慈善身份”的质疑。

  鉴于此,《修订稿》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标准以及关联交易方式加以规范,并引入在金融行业已经成熟应用的第三方托管机制,要求所募集的资金都应进入托管账户,以防范慈善组织和慈善资金的运作风险。《修订稿》要求慈善组织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托管银行处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所募集的资金都应进入托管账户,以防范慈善资金的运作风险。

  审计监督

  募捐信息等均通过网络公布

  本次立法通过明确慈善工作主管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职责,要求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信息、资产保值增值信息、年度审核结果、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都必须通过官网或者公众网络平台进行公布,同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并举报其违法行为,搭建一体化信息披露与监督体系。

  每年审计10%慈善组织财务收支

  现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难以满足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因此,《修订稿》规定,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10%的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述慈善组织的项目运作、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独立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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