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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未婚妈妈的生育权问题不可能单独解决

评论:未婚妈妈的生育权问题不可能单独解决
2014年03月17日 10:47 南方都市报

  杨支柱专栏

  从去年冬天开始,未婚妈妈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孩子无法落户的问题就经常见诸报端。光北京就有若干未婚妈妈在起诉、上诉或接受记者采访。据2014年3月9日深圳特区报《向未婚妈妈征社会抚养费不合理》一文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也站出来为未婚妈妈说话了。王教授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只要未婚母亲没有超生,母亲和孩子的权益就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对其征缴社会抚养费,涉嫌侵犯财产、人格歧视。”

  同一篇报道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黄细花为未婚妈妈的生育权呼吁不是第一次了。譬如在2014年3月4日答羊城晚报记者问时她就说:“根据《立法法》63条规定:省级、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18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该法中并未对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也从未把未婚又单亲而且是生育第一胎的人员列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大致相同的要求和理由,黄细花说出来就远不如王锡锌那么刺耳。其实这不是会不会说话的问题,而是两人的不同立场决定的。黄细花近年来不断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叫停“生育服务证”、“社会抚养费”、多生孩子剥夺工作、上环与孩子落户挂钩等一系列计划生育制度与办法,所以她为未婚妈妈的权益发言时不会去刺激其他无证生育的父母。而王锡锌教授是维护现行计划生育制度的,所以他主张惩罚所谓“超生”父母。在王锡锌教授看来,只要“超生”了,母亲和孩子的权益似乎就不必保障了,至少不必保障得那么充分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该平等,但准生子女和“超生子女”不应该平等。

  我坚决支持他们维护未婚妈妈的生育权和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我要向那些没有爸爸来分担养育责任仍把孩子生下来的未婚妈妈致敬!她们的爱心令人敬仰,她们的处境令人同情。但是我不认为在一个已婚妈妈的生育权受到严格限制的社会有可能单独保障未婚妈妈的生育权,我也不认为婚生子女被政府刻意划分为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超生黑孩”等不同等级的地方,非婚生子女有可能享受特惠免予被同样划分等级。如果政府这样做,那等于鼓励非婚生孩子,当初又何必制定《婚姻法》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既然提倡生一个,那么每个家庭的生育数量应该不是强制性的;但是生第二个却要由政府安排,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又譬如“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中的“一对夫妻”,显然也不能按词典解释,因为那样的话,不但无法阻止“高富帅”不断地换老婆生一打孩子,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婚姻的不断重组使所有的人都摆脱政府对生育的指标控制,因为每次离婚后换个人再结婚显然都是一对新夫妻。我倒不认为个别人生一打孩子是个问题,也不认为婚姻真能无障碍地不断重组,但在患有人多恐惧症的王锡锌教授看来,这些肯定都是很严重的问题。所以这句话中的“一对夫妻”,本意无疑是指一对双方都由未婚到已婚的“原装夫妻”!至于重组夫妻是否可以生育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那就只有到各省市自治区的“现行生育政策”中去找了。

  实际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乃至整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内容,或者说全部内容,就是第十八条的第一个分句———“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许我过度恶意猜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含义,尽管现实总是一次次突破我的想象。无论如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说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可没说不是夫妻的未婚生。所有的婚生也是要办“生育服务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前叫“准生证”),否则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罚款,只是金额比无证生育第二孩要低得多。何以非婚生就可以不办准生证?

  未婚生的未必就是第一孩,即使对于未婚妈妈是第一孩,对于孩子的爸爸也未必是第一孩。只要承认“超生”和“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单独豁免未婚妈妈的。你总不能说未婚者应该享有已婚者没有的特权吧?因为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与有两个以上孩子的人结婚后生育第一孩,也就是婚生第一孩,也是要按第三孩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的。如果因为未婚生就不追究孩子的爸爸已经有几个孩子,那就等于鼓励有钱的男人都去找未婚姑娘多生几个孩子。(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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