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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梅:三中全会开辟慈善事业广阔空间

彭建梅:三中全会开辟慈善事业广阔空间
2014年01月03日 13:49 新浪公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我国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面临的主要任务,中国慈善联合会联合中国慈善家等媒体,于即日起共同启动“慈善改革百人谈”活动。活动计划邀请100名有识之士,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进行分析解读,并建言献策。

  备受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就公益慈善事业而言,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改革信号?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所面临的问题,“改革”又给出了怎样的回答?新华网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中国慈善联合会执行秘书长、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

  在彭建梅看来,三中全会《决定》使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有了一个根本的变化,不仅提高了公益慈善组织的政治地位,而且为慈善事业的改革提供了让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思想方法,开辟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

  中国慈善联合会执行秘书长、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主任彭建梅接受新华网专访

  《决定》开放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空间

  新华网:您认为三中全会《决定》给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释放出的最大改革信号是什么?

  彭建梅:一是从国家现代治理体制的角度,确定了社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提出。从政治协商制度的角度,制度中提到社会组织协商渠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极。公益慈善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民间智库、社会力量,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二是从经济生产的角度,确定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向其开放公共服务空间。其他的改革,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

  政府解放思想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新华网:您认为慈善领域的政社分开应从何处入手?

  彭建梅:一是政府不要越位。要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相信社会力量,相信民间智慧,相信公益慈善组织可以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是政府不要缺位。要归位。要把环境建设好,要建立一种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是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代慈善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慈善政策、组织发展、社会参与等体制机制都有待创新,要允许公益慈善组织大胆探索,要宽容创新实践中的失败。

  新华网:什么样的政社关系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彭建梅: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建立一种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合作伙伴关系,才能够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必须是平等的,社会组织是独立的,必须拥有独立使命和价值。必须是互信的,社会组织和政府有着共同的目标: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所以它们是并肩作战的伙伴,必须相互信任。必须相互尊重。它们有各自的角色和任务,有不同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需要互信理解互相尊重。

  政府购买服务释放社会组织服务价值

  新华网:《决定》中多次提到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您认为,当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彭建梅: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大课题。我想在这里,我主要针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谈一点看法。目前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

  从制度层面来看,首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参考和沿用的还是政府采购的政策体系,不适应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的特点。过去政府采购偏硬件,而社会组织所提供的主要是人的服务。两者有根本的不同,因而应该有更针对性的政策制度的设计。

  其次,缺少一个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统一协调机制。在购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造成管理权责不明的问题。在我国,社会组织属于民政系统负责,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个涉及民政、财政、司法、卫生、教育、文化等多方行政机构协作的工作。在当前尚无明确分工机制的情况下,需要购买服务的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诸多屏障,各自为政,导致信息不通畅,一方面社会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作为获得政府购买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之间对社会组织的评价不能互通有无。因此,建立一套统筹协调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一是资金来源不稳定,购买标准不够清晰。在预算体制和资金来源方面,没有把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预算管理范围,购买服务的资金不固定,来源繁杂,缺乏统一的预算科目。在权责划分方面,政府对于自己在购买过程中必须购买哪些服务、不需要购买哪些服务,尚缺乏明确的标准。

  二是缺乏规范的购买流程。随着中央的号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规模一定会进一步扩大、购买内容增多,涉及地区更加广泛,也就更加需要在程序上加以规范。政府需要考虑公共服务如何分类、需求评估如何做、由谁来做、如何发布信息、如何监管服务的实施、如何验收项目;社会组织需要考虑如何高效获取信息、如何成功地申报政府服务项目等等。

  三是缺乏一套成熟的监管评估机制。目前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在监管评估方面大多以原则性要求为主,且数量比较少,尚无详实、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分工安排,就会导致监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对评估机构的指定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没有条文规定。

  新华网: 应如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

  彭建梅:政府应当建立专门针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管评估机制,将社会组织当作特殊的市场主体,将其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考虑在其中。对项目的评估也不应仅仅局限在项目完结时的账目核对,而是对整个服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关注服务的接受者的真实反馈。

  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还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重要决议之一,扶持社会组织不是简单的资金投入,还包括政策、人才、场地、组织孵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支持。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相对活跃的经济因素,应当充分释放社会组织的服务价值,鼓励其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治理。

  专业志愿者可降低组织运营成本

  新华网:《决定》特别提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这对我国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彭建梅:三中全会《决定》中特别提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因为志愿服务是慈善事业的基石,只有当全社会每一个人都能自愿的把闲余的时间、闲余的财富奉献给社会时,慈善事业才有发展的可能。慈善事业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就是把人们闲余的时间、闲余的技能、闲余的财富重新聚集起来,再次分配给需要的人。

  其次,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志愿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是增加个体生命体验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个人技能的重要渠道。

  第三,志愿者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的人力资源。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使命凝聚专业的志愿者,而有了专业的志愿者的参与和支持,可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慈善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比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更能降低成本、更有效率、更有社会影响力。

  《决定》使所有社会服务领域向组织开放

  新华网:总的来看,《决定》对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什么作用?

  彭建梅:一是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政社分开、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到鼓励社会组织到农村兴办各类事业,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文化事业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从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发展优先培育社会服务,可以说所有的社会服务领域都向公益慈善组织开放。

  二是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思想方法。让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方法以,不仅适用天经济发展,也适用于社会发展。只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够让所有的公益慈善组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发展,才能建立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确保社会服务的质量。

  三是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决定》提到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实际上是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公益慈善组织天生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可以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所有公益慈善组织的使命。这就为公益慈善组织凝聚社会共识、倡导公众参与、集聚社会力量创造很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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