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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国家进入政企社共同支撑的新时代(2)

2014年01月03日13:49  新浪公益  微博

  总之,中国现阶段慈善事业大发展,必须摒弃政府包办和放任民间慈善组织自生自灭两个极端,而是既需要发挥社会组织与各界举办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自主性,同时更需要政府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强力作为,在法制建设、财税支持、有效监管等方面担当起责任。要明确慈善事业民间属性和政府边界问题,使政府和慈善组织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更加明确,行为更为规范,避免出现 “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社会组织将成为支撑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主体

  中慈联:“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对慈善事业和公益慈善组织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

  郑功成:事业单位是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它作为中国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一直被视为政府的附庸并承担着部分行政职责。此类组织的社会化,意味着它们将回归到社会本位,可以从附庸转变成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同时意味着其发展的自由度与发展空间会迅速放大,同时还意味着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在满足社会需要的条件下获得发展机遇。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是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它将使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支撑现代社会发展的主体得到迅速扩张,最终扮演好共同支撑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角色。

  当然,此类组织的改革需要有妥善的方案,必须坚持真正切断政府与事业单位的“亲子关系”,实现政事分开,让这些组织按照法人治理要求进行结构优化,并赋予新的使命与运行环境;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过渡性方案,实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平稳过渡。

  总体而言,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组织是值得期待的一项改革,它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利无害,不仅会迅速壮大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而且必定有助共同争取有利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空间与政策支持。一些事业单位也应当抓住这样转变角色的契机,争取获得更大、更好的发展空间。

  应牢固树立慈善事业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理念

  中慈联:人才缺乏和流失一直是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请您谈谈如何建立和完善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哪些政策和制度的支持,才能吸引人才进入公益慈善领域,并促进高素质人才在慈善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顺畅流动?

  郑功成:慈善事业虽然特别需要退休人员与志愿者的参与,但绝对不是退休者的“余热”事业,也不是志愿者“志愿”事业,它能够成为一项事业的前提是具有足够的专业人士、足够的慈善公益组织与足够的法制规范与政策支持。在法制条件基本具备后,足够的专业人士就显得异常重要。因此,尽可能地培养、吸引高素质的慈善事业专业人士是中国慈善事业大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是要牢固树立慈善事业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理念。在美国、德国、英国等很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确认,现代慈善事业虽然具有传统的道德教化功能,但更是社会分工走向更加专业化的一种职业工作,它需要大量专业人员来从事筹款、组织管理、善款分发和理念传播。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样需要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需要培养专业人才,我们应该把慈善事业当作社会分工发达的一种表现,是职业分工的一种,只有将慈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普通化,慈善公益事业才能够迅速发展起来。

  二是要承认慈善事业也需要管理及运行成本,改变现行法规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提高公益慈善人员的薪资水平,并在户籍、社保及薪酬待遇上给予支持,确保公益慈善人才能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和工作。必须看到,慈善事业虽然具有道德功能,但慈善组织不能成为无本之木,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有权利依靠自己的专业工作享受应有收入并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准。不承认慈善事业也需要管理及运行成本费用的观念,不仅让一些慈善组织陷入发展困境,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职业化、高素质化,直接限制了慈善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在国际上,慈善组织的行政成本通常在其总支出的15%-20%,对于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的薪资,美国国税局并没有规定上限,而是通过审计来调查这些机构从业人员的薪水(包括工资、红利、退休金、医疗保险等各种形式的福利)是否超过了其应得的部分。慈善机构给每一个员工的薪水只要有据可依就行。而中国相关立法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低于国际水平,不利于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这种限制性的政策必须打破。

  三是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全民慈善意识与专业慈善工作者。大学、公益慈善组织、家庭直接肩负着慈善教育的使命,是培养公民、捐款人、NGO领导人以及慈善家的土壤,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公益组织可以通过与高校联合开办公益课程的方式,包括公益理念课程和公益实践课程,进入到高等教育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这样的先例,将公益慈善课程作为本科生必修课,列入通识教育课程。希望未来有更多的捐款人能直接关注教育里面关于慈善教育的这个分支,直接选择捐款用于慈善教育。

  中央已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慈善事业法》

  中慈联:针对中国慈善立法的现状,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郑功成: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是用公众的资源做公益的事情,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然在现实中被扭曲,并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在中国社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治理急切需要大力发展慈善公益型社会组织的背景下,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步伐,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慈善事业立法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例如,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等已经为慈善事业专门立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已经率先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慈善事业法规,如江苏、湖南等地均制定了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可见,中国的慈善事业立法已经起步,目前需要努力的就是加快推进慈善事业的专门立法,同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必须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立法中应突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运行规则,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独立发展。在如今国家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慈善机构的运行,既有利于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又可为国家慈善事业法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取消慈善机构需要有主管单位的明确规定,否则,难以维护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也难以让慈善机构在自律的条件下良性发展。没有大量自立、自治、自强的慈善机构,就不可能有发达的慈善事业。

  第三,确立完善的、统一的财税制度。一方面,真正让企业、个人等向慈善机构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成为全国统一的政策,让慈善机构合法提取运行成本,使社会参与慈善的环境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基于国家财力持续大幅度增长和中国慈善机构当前承担的事物实际上大多是需要政府承担的社会救助职责,国家财政也应当对慈善事业有实质性的支持。此外,借鉴国际惯例,允许慈善机构从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行经费,亦是慈善机构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慈善机构发展慈善事业的激励机制。

  第四,调整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政府是规制者,提供运行的依据和标准;政府是监督者,监督慈善机构是否依法运行,从而保持它的良性运转;政府是支持者,支持包括对慈善机构采取的优惠政策,对在慈善事业中有贡献的人或机构的褒奖。另外,在中国慈善事业没有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还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保障慈善事业稳定有序发展。

  第五,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逃税之实。慈善立法还应该禁止无序的慈善活动,即并非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募捐或举办慈善活动,它必须纳入正常有序的慈善活动并通过合法的慈善机构来进行。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慈善事业法》不仅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而且中央已经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它相对于过去由民政部门起草并需要经过众多部门协调及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等许多环节的繁琐程序而言,显然要简单一些,从而也可以期望立法进程会加快。当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制定之时,便可以视为中国慈善事业可以获得大发展、持续发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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