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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求报”是偏差的利益表达

“拾金求报”是偏差的利益表达
2013年05月08日 10:52 北京晨报

  发现乘客失物及时归还或上交,这是出租车司机应有的职业道德。然而,安徽芜湖市一名的哥在归还乘客遗失的手机前,竟索要500元报酬,理由是“乘客手机贵”。乘客无奈给钱要回手机,心寒之余举报了他。涉事出租车公司要求驾驶员吕师傅当面向乘客赔礼道歉,退还索取的500元钱,停车3天接受培训。(5月7日《江淮晨报》)

  当强索的感谢费成为手机失而复得的前提条件,必然会导致感恩之心的萎缩,也会在无形之中切割消费者与商家的信任存量。

  从法理上看,《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情理上讲,出租车司机在归还乘客遗失物的时候,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期间还会影响正常的营运。因此,“拾金求报”作为的哥的一种利益表达,并不违法;然而,索取酬金的具体数额确实值得商榷,的哥“坐地起价”不可避免地遭受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按照当事人吕师傅的说法,平时捡到乘客的东西很多,身份证之类的经常有,自己都是主动交到出租车公司的。这一次,索要500元酬劳完全是“看人下菜”,按照乘客遗失苹果手机市场价格的10%收取 ,“并不算多”。显而易见,吕师傅错误地理解了报酬请求权,违背了失主奖励拾金不昧者的自愿性原则。

  偏差的利益表达,让 “拾金求报”的双方都成为受伤者;乘客有了不愉快的消费经历,的哥“赔了夫人又折兵”。消除争议和纠纷的关键,在于建立新的互动规则。只有通过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规范失物归还酬金的标准问题,明晰施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边界,类似的尴尬才会逐渐减少。

  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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