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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消费公益诉讼瓶颈待破

媒体聚焦:消费公益诉讼瓶颈待破
2013年03月18日 10:01 京华时报

  201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公益诉讼是让消费者更有力量的重要手段。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程序,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

  不过修改后的法律实施两个多月来,尚未见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抗衡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大杏仁”诉讼消协缺位

  民诉法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后,甘清洪希望,消协未来可以更有所作为,真正成为消费者的“有力靠山”。

  2012年11月,深圳律师甘清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诉讼状,起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出售的“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并非杏仁,而是扁桃仁,沃尔玛涉嫌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理学院统计系教授王见定依据相关数据计算,仅2006年到2011年,中国消费者在把扁桃仁当成“美国大杏仁”购买的过程中,至少多花费了185亿多元(以2011年价格为基准),其中大部分被中国经销商获取,还有一部分被美国经销商获取。

  甘清洪希望为中国的消费者讨个说法。

  “如诉讼成功,将意味着全中国购买‘美国大杏仁’的消费者,均可向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制造厂家提出赔偿请求。”甘清洪说。

  所谓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任何人为了消费者维权,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甘清洪说,起诉时没想过找消协,因为消协只是为受损害消费者提起诉讼提供支持帮助。

  美国大杏仁事件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但消协也没有提起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团长邱宝昌分析,“可能是由于诉讼主体还没有完全明确的原因。”

  民诉法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后,甘清洪希望,消协未来可以真正成为消费者的“有力靠山”。

  邱宝昌表示,“不少消费者在维权时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而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会让消费者更有底气。”

  消协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不明

  由于民诉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同时诉讼程序也没有实施细则,这让公益诉讼目前尚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明确表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具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目前消保法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是有差异的。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说法是一个指引性规范,这里面只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是由哪个法律规定的,没有说清楚,这就需要从其他的法律里找,比如消保法。但按照目前消保法的规定,消协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汤维建说。

  汤维建同时表示,由于民诉法对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同时诉讼程序也没有实施细则,这让公益诉讼目前尚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但也有学者认为并不需要通过修改消保法明确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虽然消保法与民诉法在公益诉讼主体有不相符的地方,但民诉法作为基本法,法律位阶高于作为三级法的消保法,应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执行,所以,消协目前如果做公益诉讼主体也是可以的。

  肖建国透露,正在修改中的消保法将对诉讼主体身份明确。

  除诉讼主体外,其他具体程序的不明确亦影响到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落实,如起诉、立案、举证责任、既判力、诉讼监督等方面尚没有具体规定。

  肖建国说,最高法目前正在研究对民诉法中的一些新内容进行司法解释。

  消费者个人无法提公益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经营行为,多半是国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所为,要通过公益诉讼起诉它们就难免受到干扰。

  回顾中国消费者维权历程,其中既有团体的努力,也有个人实践的身影。

  上世纪80年代,消保法启动立法工作时,曾有专家提出应赋予消费者组织就重大消费侵权事件,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民法通则》中对于损害赔偿之诉的观点是只能由受到损害者提起诉讼,不应该由与侵权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该建议最终未被写入消保法。

  2011年底,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与消协努力同时进行的,还有中国消费者作为公民个人对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摸索。

  1996年福建人丘建东将电话局告上法庭,最终打赢官司并获得“一元二”电话费返还,到此后郝劲松等公益诉讼代表、王海等职业打假人纷纷出现。

  但公民个人进行消费公益诉讼,道路艰难。

  有律师为此表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经营行为,多半是国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所为,有关机关或社会团体要通过公益诉讼起诉它们就难免受到干扰,因此,应当扩展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允许个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011年12月,中华律师协会将“律师版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在此番修订的民诉法中,公民个体仍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

  缺乏制约消协如何尽职

  如果政府机关不作为,我们可以告其行政不作为,但消协未能履行帮助消费者义务,却不能这么告。

  随着消保法的修改,消协将成为中国消费者利用公益诉讼维权的“代言人”,而作为半官方身份的消协会不会真正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消协目前虽有一定的财政拨款,但不够用,只能一边接受企业赞助,一边代表消费者,必然会失去公信力。”邱宝昌表示。

  在此情况下,邱宝昌建议,消协的财政、编制应该全部由政府解决,只有无生存之忧,消协才能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与邱宝昌的彻底政府化想法不同,汤维建则希望消协完全社会化,拥有独立身份。

  “消协应该退去行政化的因素,否则很容易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扰,会妨碍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制约其履行职能。”汤维建说。

  律师甘清洪表示,“如果政府机关不作为,我们可以告其行政不作为,但消协未能履行帮助消费者义务,却不能这么告。消协要真正代表消费者,在身份上还是应该走向民间。”

  “以我的经验观察,目前还没有消费者通过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肖建国说。

  尽管公益诉讼已经正式写入法律,但由于对诉讼主体确认及具体实施细则的不明朗,消协要真正开启第一场公益诉讼仍需等待。

  而对于公益诉讼下一步在消费领域的实施,以及消协是否能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公益诉讼既然已经提出来了,希望消协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早日挺身而出,这样,才能做到‘有为才有位’。”

  京华时报记者黄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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