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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要“感恩”更要“奖善”

见义勇为要“感恩”更要“奖善”
2012年11月08日 09:56 新京报

  《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吸引媒体聚焦的,是“条例”中的一个新规: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11月7日《山东商报》)

  对此话题,网民的踊跃跟帖宣示着弥漫在网络社会里的道德焦虑。远的不说,就在最近的几个月里,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避之不及的个案屡见报端。“义士”流血又流泪的悲凉感,对大众心理带来了或强烈或微妙的冲击。在此背景下,山东省试图以一纸规程来更好地促进道德回归,应当肯定,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当然,在网上一片叫好之声中,也有冷静的评论指出: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是他们理应做的。山东这是在试图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但从备受争议的这一条款来看,“受益人应言谢”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而“受益人应言谢”缺乏“制裁”这一要素——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没有“感恩”,“条例”也不能拿他怎么着。

  这条规定实则是一个倡导性规范。从中国的立法来看,倡导性规范并不少见,这或许可称得上是一个“中国问题”:一是中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多元化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正在激烈碰撞;二是中国长期受“全能政府”模式影响,政府对于促进和建设新的社会秩序负有更重要的责任,或者说政府在提升全民道德观念上被一些公众寄予了更多的期望。两相结合之下,倡导性规范层出不穷。

  我们固然不能轻易否定倡导性规范,也无法对倡导性规范抱持太大希望——它毕竟不能依赖国家机器强制执行。“感恩”应发自内心,哪怕真能实现“强制言谢”,也未必能收获“真诚”的感恩。因此,我倒觉得类似“条例”最大的看点,还在于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基于政府自身职能的奖励与保护,当然不能只“倡导倡导”就完了。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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