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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纸上权利”

别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纸上权利”
2012年06月28日 10:12 新京报

    “常回家看看”虽不必强制,但还是应通过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比如,很多网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实在是假期有限。

  据报道,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像“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能在更广泛范围,更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易实现。

  还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让子女精神尽孝,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但是,规定这样的条款除了宣示外并非没有其他意义,比如在子女分遗产过程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判定不对老人精神尽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

  “常回家看看”虽不必强制,但还是应通过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比如,很多网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实在是假期有限。但实际上,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明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且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曾有媒体调查显示,有九成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探亲假”,现实执行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但类似于“探亲假”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可操作”的。如果假期、路费补贴等真正得到落实,相信“常回家看看”的人,会越来越多。当然,为保证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积极性,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对那些创造条件让员工“常回家”的企业给予补偿或奖励,也是可以探索的方向。  □杨涛(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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