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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 社会团体可提公益诉讼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 社会团体可提公益诉讼
2012年04月25日 09:22 新京报

  与2011年10月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保留了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视频作证、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亮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等,旨在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民事纠纷。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明确

  【草案】一次审议稿: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次审议稿: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对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关机关”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社会团体”,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去年草案初审后,有意见希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述修改,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

  【观点】

  主体资格仍待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本次修法,公益诉讼制度是最大亮点之一。环保机关、消费者利益维护机构等由此拥有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有关社会团体”仍较笼统,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排在第一位的应该是人民检察院。这一点法规应该明确。

  再有,这几年“草根”组织发展很快,这类组织属不属于有关社会团体?是否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个人公益诉讼,有些环保事件,如渤海湾漏油事件,部分受害者就是个人,养殖海带的渔民,他们有没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可能考虑到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诉讼过多,但这只是技术问题,我国还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个人公益诉讼完全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

  诉讼参与

  专家有望出庭提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专家参与诉讼”规定。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有助于公正审理。

  【观点】

  代表当事人质询鉴定人

  江伟:“专家参与诉讼”的意义在于,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代理人”,即专家,由其代表当事人依法向鉴定人提出质询。

  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专业知识案件越来越多,不仅是当事人,审判人员也未必熟知各种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次鉴定不行,二次鉴定跟一次鉴定结果相矛盾,还要三次鉴定。

  由于“专家参与诉讼”系新生事物,亟待明确相关规定,比如专家资格的认定以及费用问题?美国等国家早已采用“专家参与诉讼”规则,费用都是由政府埋单。

  诉讼诚信

  拟增“诚实信用”原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引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应增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方面的规定。据此,“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草案,新增规定“当事人行驶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观点】

  道德规范升为法律规范

  江伟:由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财产转移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将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各界共识。而且,目前,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都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意味着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约束公民的民事行为。

  但二次审议的草案,诚实信用原则仅限定在规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法院的行为,建议这一点也应该在法规中明确。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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