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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伤残军人补助将大幅增加15%-20%

http://gongyi.sina.com.cn  2011年09月30日09:4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民政部昨日消息,伤残军人、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再次提高。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4300元、4170元、403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

  民政部称,这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中央财政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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