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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宋基会何以“株连”了宋基会

河南宋基会何以“株连”了宋基会
2011年09月06日 09:16 新京报

  对“宋基会式”的慈善机构,是以连锁企业一样的标准化模式运作,还是延续目前的共享品牌、属地管理的模式?利弊应该说已经很清楚。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近日被媒体调查出,涉嫌将大量慈善资金用于放贷生利和商业地产开发等领域。与此同时,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发表声明,称与地方宋庆龄基金会无上下隶属关系,只在一些对外交流交往项目中有些合作。

  现在看来,宋基会和此前的红十字会一样,虽然表面看来像是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之名,实质上却互不统属。

  现在,中国宋基会虽然撇清了关系,但要彻底消除“误解”,恐怕并不容易。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此类官办慈善机构的缺陷——共用一个基金名称,却又不受统一监管,一个基金会出了问题,却会株连无辜,影响其他同名基金会的声誉。

  官办慈善机构的问题,当然远不止同名带来的麻烦。以这次河南宋基会为例,本来基金会进行投资并非不可以。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限制基金会从事房地产业的禁令,河南省宋基会从事投资房地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问题在于,河南宋基会投资增值的行动令人印象深刻,而最重要的公益事业支出却含混不清。作为一个慈善机构,连自身的责、权、利都未定位清楚,公开透明都不能保证,这样的慈善机构,让公众如何信任呢?

  河南宋基会被披露出的种种问题,与其管理体制直接相关。按照相关规定,地方慈善机构由当地政府管理,包括人事任命,是独立的机构,但由此带来的弊端是,主管部门通常缺乏监管慈善机构的专业能力,很难保证慈善机构严格按照慈善模式运作。

  这种条块分割的慈善机构运行状况,有其历史成因,本质上是按行政机构的理念运作管理。但从此前一系列的风波来看,这样的慈善机构管理方式,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

  对任何慈善机构来说,理顺责、权、利关系是最基本的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是以连锁企业一样的标准化模式运作,还是延续目前的共享品牌、属地管理的模式?利弊应该说已经很清楚。

  尽快查清河南宋基会的投资行为,当然很重要,但个案的处理只能治标。有关方面应该意识到,河南宋基会的问题决非个案。在河南宋基会、上海红十字会高价餐票等事件中,民众不会去辨别什么慈善机构内部的“指导”与“属地管理”的关系,最终这些事件损毁的都是“红十字会”或“宋基会”的总招牌。

  也正是因为这样,为了避免殃及无辜,为了理顺责权利,所以慈善机构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的同时,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应迅速研究推进慈善机构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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