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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做到审判公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做到审判公正
2011年08月19日 11:45 新浪公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份司法解释共有13款条文,对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规定》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等情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何要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此类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的出台,使社会舆论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公众个人及民间团体等组织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申请日渐增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条例》施行3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和难点。

  这位负责人坦承,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经过近3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规定》终于公布施行。

  环保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行军,在《条例》之后第一个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相关组织的数次调查显示,虽然有些地方此项工作日渐规范,但仍然有不少地方信息公开的工作刚刚起步。某些组织或个人因为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未能满足,而将某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告到了法院。

  哪些情况必须受理诉讼?

  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不符合申请内容等

  《规定》首先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还做出补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诉讼?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等

  考虑到有些起诉虽然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但按照法律规定,难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明确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这几种情形分别为: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规定》确定了一种转换的方式,即原告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信息怎么办?

  政府部门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公众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被拒绝的理由经常是所申请内容属于“不公开范围”。那么,如何判定“不公开范围”?究竟哪些信息属于“保密”的范畴?这种判定和举证的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说,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规定》在有关证据的条款中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

  《规定》中明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等。

  关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问题,《规定》指出,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院如何进行判决?

  若不予公开信息可以区分处理的,可判决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关于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焦点,为使判决尽可能具体,以强化纠纷解决功能,《通知》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解释说,即使被告逾期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只要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也不必只原则判决行政机关做出答复,而是可以直接判决其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或者更正。另外,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还可以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如果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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