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生部昨天发布《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明确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暂行办法明确,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暂行办法明确,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综合新华社本报记者陈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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