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省教育厅根据奖项推荐范围、推荐条件对各州(地、市)教育局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表彰奖励人选。
(二)评选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推荐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把好选拔推荐关,重能力、重贡献、重实绩。
2.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在分配推荐名额时应统筹考虑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
3.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一线。重点向教育教学一线专任教师倾斜、向艰苦边远和乡以下学校教师倾斜,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保证专任教师数量。在推荐的优秀教师中应严格控制学校管理人员的比例,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推荐总人数的10%。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在评选工作中,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推荐,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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