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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拟获补贴

北京: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拟获补贴
2010年12月15日 10: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赵鹏) 因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为确保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获得平等帮扶,本市首出就业援助规定。首都之窗就《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获悉,送审稿提出,除了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外,本市还将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据介绍,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就业工作虽有全国的共性问题,但更多的是具有首都特点的个性问题。送审稿对本市多年来促进就业工作中比较成熟的、具有首都特色的,且在今后工作中依然行之有效的主体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准备将本市促进就业政策措施法制化。

  市政府法制办就此规定做出解释说明。

  就业困难者灵活就业拟获补贴

  对通过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和无固定收入的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和就业补贴。

  >>解读

  在当前经济结构下,若只依靠经济增长来扩大就业显然不现实。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正是对传统就业模式的一次深层次变革。各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恰好适应了职业流动、提高生活质量等多方面的需求。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提高单位招用比例,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更直接关系到就业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给予用人单位优惠政策,相当于直接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就业者。

  工勤公益岗位先招就业困难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岗位,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解读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这是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能够从实际出发解决就业特别困难人员问题,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援助政策效应。

  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是作为政府践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表现,而政府的率先垂范作用,可以进一步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不裁员补贴”将成“长效”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失业、就业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时,采取措施,对符合裁员条件而未予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解读

  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本市出台了援企稳岗的就业政策。当时的规定虽然是应对金融危机出台的临时性措施,但它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建立就业、失业应急制度的有力探索。这次准备将其上升为法规,对今后预防类似情形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之前,本市已有402家企业获得稳定就业岗位、社保补贴批复资金5.18亿元,涉及6.58万名待岗、轮岗职工。

  ■链接

  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3.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5.随军家属;

  6.因绿化隔离、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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