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送审的四川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这本就是《物权法》等法律早就规定的事。可当四川“重提”的时候,依然让公众感到恐惧。
公众之所以心怀戒备,在笔者看来,无非是有两个原因。其一,我们的私有财产并没有真正做到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身体”依然阻挡不住强迁的脚步。公众有理由怀疑,这会不会成强拆的“挡箭牌”?如果何谓“突发事件”由政府说了算,却没有得到事前的“细化”;如果“必要”的解释权在政府,则公民的私有财产完全没有“安全”可言。其二,被征用之后,怎么补偿却没有详细说明。按照什么原则补偿;按怎样的比例补偿,根本就没有详细注明。语焉不详,当然对征用者有益处,可是对于公民来说,却要充满了不安。谁知道什么时候归还,谁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补偿。当一切都是“未知数”,公民如何能够心平如镜似地面对“必要时可征用个人财产”?如何不担心“可征用个人财产”不被开发商所利用?
“可征用个人财产”最怕的是被用在强拆上。因此,对于“必要时可征用个人财产”和“突发事件”都要进一步的细化,并且事先征求公民的意见,要有民意的充分表达程序。“可征用个人财产”为何让我们如此心怀戒备?真的是我们多虑了吗?
郭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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