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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善意也不能轻诺

即使善意也不能轻诺
2010年09月15日 10:24 北京晨报

  近日,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其中包括骗捐或可致刑责;也包括为防止“诈捐”,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赠与合同。捐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简而言之,募集善款有了法规依据,这个对善举相对苛刻的规矩,不仅能帮助将善意进行到底,还培养着一个国家的诚信和务实,因为善意也不能轻诺。

  名人、企业、慈善家对弱势群体或者受灾地区的捐助,已经是每场灾难之后令人感动的程序,是民族危难之中珍贵的凝聚力。但问题随之而来,在名人、名企慷慨激昂地公布自己的捐款数字之后,善款是否真能如数到位始终缺少监督,于是不断有“诈捐”事件被公众质疑,诸如余秋雨、章子怡、成龙,虽然事后都一一做出说明乃至补捐,但这类事件伤害的不仅是确实想捐款,初衷良好的名人,还有被承诺支援的受助一方,曾经被他们视为生存希望的允诺落空了,这是大灾之后又一无情的人为打击,久而久之,名人募捐就有了被妖魔化的趋势……而这,是比一次捐款没到位更严重的,甚至会累及一个民族对捐助这个文明社会越发普及的行为的质疑。

  在这个背景下,及时出台一个对善举的限制规定显然非常及时,因为对灾难中的人们来说,被捐助不是“锦上添花”的可有可无,而是“雪中送炭”般必须,是受灾一方生命和生活的指望,因此经不起玩笑、游戏,任何轻诺寡信都是对不幸命运的再次戏弄。

  对于有善良初衷的名人名企来说,这个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其洋溢激情的理性提醒,避免做出伤害别人也为难自己的冲动,避免使慈善成为名人们“华丽转身”的作秀工具,避免企图以捐献为名义为自己扩大宣传、树立形象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慈善的最终目的是成为一个能扶贫济困的正规事业,是事业就需要法规的监管和维系,李连杰的“壹基金”日前遭遇的身份尴尬已经是个提示。如此看来,这个法规的出台,会催生相关细则的跟进,使还处于蹒跚学步状态的中国慈善业,尽早步入规范轨道,使善良的初衷能真正落实。

  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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