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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在哪里?

我们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在哪里?
2009年09月01日 09:15 新京报

  近日,荷兰一个13岁小女孩劳拉在其父母的支持下准备单人驾驶帆船环游世界,然而,荷兰儿童保护委员会认为这一航海马拉松存在危险,于是请求法院阻止,法院最终判定收回劳拉父母对劳拉的监护权,暂时由荷兰儿童保护委员会行使。

  13岁小女孩驾船环游世界,这事如果发生在中国,估计将是一段佳话,就如同去年奥运前10岁海南女孩张慧敏千里跑步进京一样,当时,有媒体将张慧敏誉为向奥运献礼的“长跑神童”。按这样的逻辑,劳拉至少也是个“航海小天才”了。

  为什么同样是“磨练”孩子,同样是“大胆”激发孩子潜能的做法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社会评价?这其中,呈现出在儿童保护理念上的差距。

  在中国,儿童一直被认为是父母的私产和附属品,父母主导着孩子的一切,无论孩子是否情愿,无论是否对孩子真正有利。就如张慧敏的父亲从她三岁起就进行“魔鬼式”的长跑训练,在所有人眼中,这没什么不妥,不会受到任何外来干预,更不用担心什么法律责任。

  而这些天,各地不断爆出一些戒网训练营的黑幕,更是触目惊心地暴露出有些父母是怎样将孩子的权利揉于股掌之上的——是“骗”,父母用旅游等做诱饵,将孩子诱骗至训练学校,二是“绑”,有家长甚至将不愿意入校的孩子用床单一裹装进车里押到学校。入校时,有家长还与学校达成协议允许老师“戒尺惩罚学生”(据昨日《新京报》),父母和学校对于体罚的“共识”,最终把那些可怜的孩子送进了鬼门关。

  而在诸如荷兰等国家,儿童被认为是相对独立于父母之外的权利个体,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是一种责任,而不是凌驾于儿童之上的权力。按照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父母如何管教孩子不再是他人无权置喙的“家务事”,倘若父母有侵害孩子身体权利或损害孩子利益的情形,警察或儿童保护组织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由此不难看到,劳拉父母这次“失去”爱女的监护权,其实并不令人意外。

  儿童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是最易受侵害的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然而目前,我们的儿童保护现状是令人堪忧的,各种对于儿童的体罚在家庭、学校普遍存在,各种违背孩子意愿,损害孩子利益的做法长期被漠视、放纵。

  改变儿童保护,首先亟须完善的当然是立法,我们应当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完善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之从偏重于理念的宣誓,转向无微不至的细节保护,让法律成为儿童抵抗成人强权的坚实依靠。

  从社会组织层面,总是需要设立一个保护儿童的组织体系。阻止荷兰女孩驾驶帆船环游世界的是一个名为“荷兰儿童保护委员会”的组织,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儿童保护机构,承担着儿童保护前哨站的功能。我们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在哪里?当下中国专门保护儿童的综合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显然,这两个机构的作用似乎未完全发挥,在频发的戒网训练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中,民众没有听到这两个机构的声音,看到它们的积极作为。这当然有立法的原因,但也暴露出中国儿童保护机构干预侵犯儿童权利事件的机制缺失,以及保护手段的滞后。可见,扭转保护儿童社会组织体系的无力,无论是立法还是实务,都是紧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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