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使命和价值观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YDF”。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本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造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团中央所属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1989年发起实施希望工程,17年来,这项公益事业累计募集捐款逾30亿元人民币,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289.7万名,援建希望小学12,559所,为协助政府发展农村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帮助农民后代接受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