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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2009年08月27日 17:11 新浪公益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机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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