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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
2009年08月27日 17:11 新浪公益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长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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