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项目
(1)资助对象
A.父母双亡或父亡母再嫁,无人抚养的0至16岁孤儿;
B.直系亲属中无固定收入的孤儿;
C.未享受其它途径助养的孤儿;
D.有监护人(服刑人员子女),但实际无人抚养的儿童;
E.适龄上学的儿童优先。
(2)资助标准:每人资助1500元/年,用于资助孤儿生活费用 。
2、贫困农民家庭
(1)资助对象
A.20-60周岁,居住在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革命老区),人均耕地面积少,受教
育水平低;
B.具有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区户口常住居民;
C.具有劳动能力;
D.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习惯;
E.接受基金会小额信贷的贷款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
F.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2)资助标准:每个家庭3000元/年,用于发展生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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