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山东
根据举报,2007年5月15日,一个全部为大学生的传销团伙刚抵达山东省蓬莱市,就被蓬莱市工商机关一举查获。
经查,这些大学生是由一名来自南昌某学院的大学生邓某以提供实习机会、招聘“香港正华国际名义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诱骗而来。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保证金即成为公司业务员通过发展下线成员、推销无厂名厂址、又无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的美白系列化妆品层层提成。邓某通过同学发展同学,甚至在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诱骗学生加入。一名叫做张某的女大学生就是通过重庆一家高校的就业信息找到邓某宣称的这家“公司”。这批传销人员涉及青岛、重庆、泰山等地约10名左右的在校学生,相互之间大都是同学关系,多数正处于实习期间,通过同学关系链发展新成员。
蓬莱市工商机关向他们发放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监管条例》,现场进行了法规教育,并将其送往车站遣返回家,对传销的10套化妆品全部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