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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环保公益诉讼 缘何无人登场?

无锡环保公益诉讼 缘何无人登场?
2008年07月21日 09:40 中国环境报

  作者:闫艳 李玉芳 高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审判庭5月6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江苏省首个环保单设审判庭。这标志着“环保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探索启动。

  近日,有消息传出,成立两个月的无锡环保法庭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是“零”。这个数字,与成立之初社会和公众的热切关注和期待形成鲜明对比——

  无锡环保审判庭专门将环境公益诉讼列入的立案范围内,并大大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但包括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而且纳入了环保社团、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为何环保公益诉讼一直无人登场呢?环保法庭在环保案件的审理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呢?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来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探个究竟。

  环保公益诉讼无人登场

  表面看,是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观念薄弱,仔细看,却是我国目前立法的空白。由此带来环保公益诉讼面临高昂的诉讼费和由谁鉴定检测的现实问题

  2008年,无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环保类的案件200余件,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占到95%以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均为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庭长赵卫民分析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暴露出这样一个现象——违法排污的企业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民间环保组织愿意站出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还要面对庞大的经费和技术瓶颈。环境污染和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才能进行检测、鉴定和举证,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一般也难以承受高额取证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原告败诉的可能,由谁负担诉讼的成本,是个很现实问题。

  从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意识的淡漠中深究下去,看到的还有我国立法的空白。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上,至今仍有较多的争议,还未取得完全一致的共识。究竟哪些主

  体能够享有公共利益代表资格,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问题。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公益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终止诉讼或者变更公共利益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等等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保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4类主体的资格,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规定。

  比如,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在任何组织及个人在环境遭受侵害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都应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同时,立法中还应明确公益团体如何在公益诉讼中充当原告,鼓励公民通过公益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团体普遍享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同样困扰着法官,我国大部分鉴定和检测机构存在于行政部门之中,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它们本身有可能是当事人,对于它们做出的检测和鉴定结论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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