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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重建违法行为”建举报制

规范“重建违法行为”建举报制
2008年06月11日 11:14 新京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解读《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于6月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要保证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亟须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便于恢复生活、生产条件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灾后重建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

  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做了一些规定。如实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财政贴息、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税收优惠,对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在安排建设资金时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捐赠款物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管,是社会关注焦点。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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